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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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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公告
    2012-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05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泰柏瑞沪深300ETF
    基金主代码510300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5月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2年05月28日
    赎回起始日2012年05月28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2年5月28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9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括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2.1 前端收费

    基金名称申购费率备注

    3.2.2 后端收费

    持有期限(N)申购费率备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一) 申购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 申购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 申购的程序

    1、申购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申购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 申购的对价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9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一) 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 赎回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 赎回的程序

    1、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赎回的申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 赎回的对价及其用途

    1、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名单如下: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0001(免长途费),021-38784638

    电子邮件地址:cs4008880001@huatai-pb.com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