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2-019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81号文核准,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690,83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484,276.5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36,540,595.4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11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徽商银行马鞍山佳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各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2年5月21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与徽商银行和招商银行两家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徽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60801021000247807,截止2012年5月7日,专户余额为14400.4276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冶金高效节能超细碎预选抛尾大型成套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8000万元,包括:
账号1560801021000249953内存放的2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5月8日,期限3个月;
账号1560801021000250176内存放的2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5月8日,期限3个月;
账号1560801021000250376内存放的2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5月8日,期限6个月;
账号1560801021000250576内存放的2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5月8日,期限6个月。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宏源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553900020410888,截止2012年5月7日,专户余额为954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效永磁电机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包括:
账号55390002048000064内存放的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5月8日,期限6个月;
账号55390002048000050内存放的2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5月8日,期限3个月;
账号55390002048000047内存放的1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5月8日,期限3个月。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宏源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三、公司及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诚、李强可以随时到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同时向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宏源证券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日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