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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2-26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收到股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钢铁”)《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将附条件增持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以下简称“《增持函》”):鞍山钢铁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在公司股价低于10.55元/股的情况下,以自身名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鞍山钢铁的《增持函》,本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发布了《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公告》。2011年5月27日15:00收市后,本公司接到鞍山钢铁通知,鞍山钢铁通过二级市场购入了公司股票1,455,5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5%,本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就鞍山钢铁的增持行为于2011年5月28日发布了《关于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

      根据《增持函》,鞍山钢铁的计划将于2012年5月27日到期(5月26日 、5月27日为非交易日)。经询问鞍山钢铁,截至2012年5月25日15:00收市后,鞍山钢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24,109,265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0.421%;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鞍山钢铁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认为,鞍山钢铁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相关当事人已经履行了《收购办法》规定的其应当履行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鞍山钢铁在本次增持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