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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机构
    2012-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支持符合条件民企上市和再融资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宋薇萍

      

      作为“新非公36条”的配套规则之一,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下称“通知”)昨日下发,从促进民企融资及规范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民企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等方面提出多项具体措施。

      通知明确,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

      在促进民企融资和规范发展方面,通知提出八项支持措施,分别如下:

      第一,支持民企发行上市和再融资,修订IPO以及再融资等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企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推动民企发展壮大。

      第二,支持民企债权融资,推动债市统一规范和互联互通;修改完善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简化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审核流程,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拓宽民企占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第三,加快场外市场建设,继续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筹建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和配套规则,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企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第四,支持民企境外上市,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法规制度,适当降低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门槛,简化相关程序,促进民企境外上市规范化、便利化,拓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效率。

      第五,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常规监管,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内生机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和约束,推动民营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升民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第六,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配套规则,引导并推动民营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促进资本市场更广泛地服务于民企,服务于实体经济。

      第七,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创新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完善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加快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第八,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民企上市融资、重组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通知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在内的机构均向民资敞开大门。

      证监会将简化证券公司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券商增资扩股,并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公司;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通知还从为民企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方面做出部署,包括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管理层级,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推动民企诚信运作、合规发展。同时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风险防范,维护市场运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