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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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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51 证券简称:格力电器 公告编号:2012-33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会议中“议案9.1.2 选举周少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被否决,本子议案9.1.2未获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3. 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 召开时间:2011年5月25日上午10:00

      5. 主持人:董事长朱江洪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5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95,391,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34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会议表决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为 1,995,391,682 股,其中同意1,927,643,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6.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67,747,9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3.4%。

      2、会议表决通过《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为 1,995,391,682 股,其中同意1,927,643,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6.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67,747,9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3.4%。

      3、会议表决通过《2011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为 1,995,391,682 股,其中同意1,927,643,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6.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67,747,9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3.4%。

      4、会议表决通过《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为 1,995,391,682 股,其中同意1,927,643,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6.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67,747,9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3.4%。

      5、会议表决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1年度以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650,683,829.37元为基数,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265,068,382.94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665,235,884.33元,减去已分配利润845,366,624.85元,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205,484,705.91元。

      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按目前公司总股本3,007,865,439股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503,932,719.50元,余额转入下年分配。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为 1,995,391,682 股,其中同意1,927,643,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6.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67,747,9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3.4%。

      6、会议表决通过《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为 1,995,391,682 股,其中同意1,927,643,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6.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67,747,9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3.4%。

      7、会议表决通过《公司2012年开展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为 1,995,391,682 股,其中同意1,927,643,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6.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67,747,9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3.4%。

      8、会议表决通过《201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为 1,995,391,682 股,其中同意1,927,643,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6.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67,747,9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3.4%。

      9、会议以累积投票制表决《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除子议案9.1.2 选举周少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被否决外,其他子议案均获得通过。

      会议选举产生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为董明珠女士、周少强先生、鲁君四先生、黄辉先生、张军督先生、冯继勇先生、朱恒鹏先生、钱爱民女士、贺小勇先生。其中朱恒鹏先生、钱爱民女士、贺小勇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朱恒鹏先生、钱爱民女士任期至2014年6月,届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期将满六年;其他董事候选人任期至2015年5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为1,995,391,682 股,其中董明珠女士得票数为2,515,105,8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26.05%;

      周少强先生得票数为730,345,04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36.60%;

      鲁君四先生得票数为1,951,141,65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78%;

      黄辉先生得票数为1,953,467,33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90%;

      张军督先生得票数为1,951,351,40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79%;

      冯继勇先生得票数为2,268,056,76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13.66%;

      朱恒鹏先生得票数为1,923,991,57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6.42%;

      钱爱民女士得票数为1,924,080,29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6.43%;

      贺小勇先生得票数为1,923,991,57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6.42%。

      九名董事候选人中,周少强先生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36.6%,未达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50%,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除子议案9.1.2 选举周少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被否决外,其他子议案均获得通过。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九届董事会成员九名,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为董明珠、鲁君四、黄 辉、张军督、冯继勇、朱恒鹏、钱爱民、贺小勇八名,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

      10、会议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会议选举产生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董事为陈辉先生、郭书战先生,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许鹏先生共同组成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至2015年5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为1,995,391,682 股,其中陈辉先生得票数为1,924,186,37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6.43%;郭书战先生得票数为1,927,537,65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6.6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春璞、占亮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粤华律法字[2012]第16号

      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谢春璞、占亮出席格力电器于2012年5月25日召开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格力电器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召开的第八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2年5月25日召开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2012年5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2-25)。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2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珠海前山金鸡西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及其他相关事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江洪先生主持。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手续和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5名,代表股份1,995,391,682股,占公司总股份66.34%。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召集人之资格以及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如下议案:

      议案一、《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2011年度财务报告》

      议案四、《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五、《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六、《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审计机构》

      议案七、《公司2012年开展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专项报告》

      议案八、《201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九、《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议案十、《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全部事项以记名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除《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中子议案9.1.2 选举周少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被否决外,其他议案均获得通过。

      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的表决结果, 除《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中子议案9.1.2 选举周少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被否决外,其他子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其中,审议议案八,关联股东河北京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审议议案九、议案十,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除《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中子议案9.1.2 选举周少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被否决外,其他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谢春璞

      经办律师:占 亮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