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玉志
“新36条”实施细则进入密集发布期。
国资委昨日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提出国企改制中应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此前,已有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出台了“新36条”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2010年5月印发实施,民航、医疗卫生、工程技术研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民间投资统计工作等方面,已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
此次国资委公布的《指导意见》共十四条,对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途径、方式、具体措施以及规范要求等方面都作了说明。
对于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途径与方式,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同时,对于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措施,《指导意见》提出,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粗略统计显示,目前中央企业登记户数约2.4万户,公司制企业是2.1万户,改制面达到了88%,截至2011年6月底,中央企业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达359家。
不过,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在多个场合表述指出,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也就是说,未来在地方国有企业以及中央企业改制上市中,民间资本有大量机会参与其中。
上述负责人表示,未来国有资本应向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集中。对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