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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比例为4:6,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以及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3.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对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实施停牌并暂停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五)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按照本基金合同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对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计算分级运作期期末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场内的长盛同庆份额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分级运作期期末份额转换
(1)转换基准日确定
本基金所分拆的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转换基准日为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即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三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转换基准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基金份额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期末转换基准日的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七、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转换公式为:
同庆A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转换前同庆A份额的份额数×转换基准日同庆A份额参考净值/转换基准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同庆B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转换前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转换基准日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转换基准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其中,转换基准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转换后得到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2.基金转换后申购与赎回
为保证基金份额转换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对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实施停牌并暂停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基准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本基金在转换基准日后不超过30天开放长盛同庆份额申购、赎回业务,转换基准日后的长盛同庆份额申购、赎回以申购、赎回当日的长盛同庆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款项。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3.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分级的指数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后,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但基金份额的分拆与收益分配以及基金份额的折算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和长盛同庆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按照本基金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单独计算出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上市开放式(LOF)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0%;
4)场外申购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七)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及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方向及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8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其余资产投资于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8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和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长盛同庆份额净值、长盛同庆份额累计净值和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和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庆份额净值、长盛同庆份额累计净值和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十)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3.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提前终止情形时,按照所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如果存在未弥补的同庆A份额的份额收益及本金资产的差额,本基金按照上述规定不再弥补。
(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