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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开闸”可转债 上市险企融资渠道拓宽
    2012-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监会“开闸”可转债

      上市险企融资渠道拓宽

      ⊙记者 黄蕾 ○编辑 梁伟 邹靓

      

      上市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将正式拓宽。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从权威渠道独家获悉,保监会决定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发行次级可转债债券,并同意可转债在转换为股份前计入保险公司的附属资本。保监会本周内已将相关通知下发至国内主流保险机构。

      

      转股前可计入附属资本

      从本报记者拿到的这份《关于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债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来看,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可转债的定义是指: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破产清偿时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且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债券。

      保监会“开闸”可转债的大背景是:受业务快速发展、股市萎靡不振等多重因素影响,国内保险公司尤其是上市保险公司深陷偿付能力下滑之窘况,亟需资本救急。然而,保险公司现有的融资渠道已经无法满足他们对资本的饥渴(次级债发行规模受限和股市不济下公开增发难度大),在此情况下,拓宽保险公司融资渠道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平安成为受益政策开闸的首家险企,其在昨日公告中称已拿到保监会批复文件,但却并未透露市场关心的“可转债可否在转股之前,计入公司的附属资本”。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提升偿付能力的“时间表”。

      关于这一点,保监会在上述通知中明确:“保险公司可转债在转换为股份前,可以计入公司的附属资本。计入附属资本的比例和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这意味着,可转债发行之后,将直接提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不必等到转股之后。

      当然,对于上市保险公司申请发行可转债,保监会亦设置了四个门槛。如,要求破产清偿时,可转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责任之后;发行可转债,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应有利于促进债券持有人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之外,发行人不得另外赋予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主动回售的权利。

      与此同时,拟申请发行可转债的上市保险公司,还应当向保监会提交相关文件,包括发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一家保险公司高管告诉记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提供公司未来三年资本规划、转股的可行性分析及促进转股的具体方案、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包括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注资的金额和比例等。”

      

      或有千亿可转债发行需求

      “我们预计,2012年上市保险公司的融资需求较小,但2013年之后的两三年内,如果资本市场持续不景气,四家上市保险公司将约有合计一千亿规模的可转债发行需求。”一位主流投行人士分析说。

      然而从去年可转债市场的情况来看,已经出现市场供给过度的现象,如果上市保险公司集中发行可转债,无疑将会对可转债市场造成一定压力。

      不过,记者从一家知名投行处了解到,已有机构前去咨询中国平安260亿可转债发行计划。“一些机构觉得目前中国平安的A股股价比较低,在这个价位参与认购可转债,存在一定的吸引力。因此,来向我们咨询具体的参与方式。”

      相较保险公司次级债等现有融资渠道,可转债的优势在于成本低,一旦转股后能永久性增加资本金;劣势则在于,转股时对股东利润有摊薄效应。而从市场接受程度来看,可转债自发行到转股存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因此和公开或定向增发相比,可转债对市场的冲击要小。

      受访投行人士认为,保监会“开闸”可转债,对保险股股价的影响将“先扬后抑”。短期内因再融资风险警报解除,而正面刺激保险股股价;但待发行结束6个月后转股时,将会因为摊薄公司业绩,可能对股价形成一定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