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11号
福建省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曹玉山等52名自然人原告、宜昌天昊科技公司就与原夏新电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了(2012)厦民初字第254-299、346-351、395号《应诉通知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夏新电子因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发布的临2009-043号《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曹玉山等52名自然人原告、宜昌天昊科技公司,分别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就前述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详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起诉方 | 诉讼类型 | 诉讼基本情况 | 诉讼涉及金额 | 诉讼进展 |
1 | 曹玉山等52人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对方诉原夏新电子虚假陈述赔偿经济损失 | 2,103,744.09 | 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
2 | 宜昌天昊科技公司 | 同上 | 同上 | 13,187,115.00 | 同上 |
合计 | 15,290,859.09 |
三、案件解决情况
目前前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将根据规定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破字第01-11号民事裁定书,“发生于本院裁定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前且在本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未申报的债权,包括因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前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股民损失,经依法确认的,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实际清偿比例进行清偿。”
本次公告的诉讼产生的赔偿债权属于公司破产重整遗留未申报债权。破产重整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对未申报债权的清偿已做了总体安排,因此,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前述裁定书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发布的临2010-029号《关于破产重整进程的公告》。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11年公告了杨建华等19名原告就与原夏新电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内容详见公司2011年11月23日发布的临2011-042号《关于原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公告》。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杨建华等19名原告就与原夏新电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材料
福建省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