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26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详见2012年4月27日骆驼股份临2012-019号公告),同意撤销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的募集专户,另外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襄阳分行”)新设募集专户并将原专户内募集资金划转至新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华夏银行襄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华夏银行襄阳分行、太平洋证券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襄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550000000092349,截至2012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71,168,865.6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600 万kVAh新型高性能低铅耗免维护蓄电池项目、谷城骆驼塑胶制品异地新建工程项目、混合动力车用蓄电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华夏银行襄阳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太平洋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太平洋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太平洋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华夏银行襄阳分行应当配合太平洋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太平洋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太平洋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正茂、唐卫华可以随时到华夏银行襄阳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华夏银行襄阳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华夏银行襄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太平洋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华夏银行襄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华夏银行襄阳分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太平洋证券。
六、公司1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太平洋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太平洋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太平洋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华夏银行襄阳分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华夏银行襄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太平洋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太平洋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太平洋证券发现公司、华夏银行襄阳分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各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当赔偿本协议其他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