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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创新当与投资者教育比肩同步
    2012-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赵晓钧

      ⊙赵晓钧

      

      在刚刚过去的一个月里,沪深股市沉浸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大会勾画的美好蓝图之中,券商业务创新与行业转型蓄势待发。此时,投资者作为市场重要参与者所应发挥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因此,如何提升当前中国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知识、产品认知水平以及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已成有效推动市场创新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向纵深发展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投资者教育工作旨在针对投资者,倡导理性投资理念、传播投资知识、培养投资技能、揭示投资风险、告知投资者权利及救济途径。简言之,投资者教育工作体现在投资者保护与市场培育两方面。当前,无论是海外成熟市场国家,还是新兴市场国家都非常关注投资者教育。这一方面是由于投资者在此轮国际金融危机中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丧失信心的投资者逐渐远离市场;另一方面,一轮又一轮的金融创新极大地丰富了全球证券市场的投资产品体系,日渐丰富、多元的衍生产品不仅结构更为复杂,交易风险也有所增加,这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良好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即是对投资者的保护”。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不仅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市值、成交金额等方面居世界前列,上市公司数量与质量也得到较大提升,但投资产品体系、交易方式仍有不小有待完善的空间。尤其是参与交易的投资者群体中普遍缺乏相当的金融知识以及风险意识。这种现状将难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向市场输送大量参与金融产品交易及创新业务的“合格”投资者,长此以往必将制约市场发展。为缓解由此给市场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加快业务创新与转型步伐的同时,投资者教育工作应紧随市场发展方向,深入结合投资者参与市场投资的开户、咨询、交易等各项业务流程,致力于培育具备参与创新产品业务交易的“合格”投资者群体。

      在当前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转型已经开启并寻求资产管理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刻,随着金融产品及服务销售终端的重新定位,在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尤其是创新类金融产品服务时推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极为必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是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的环节中,实践投资者教育工作作为投资者保护与市场培育的重要手段,是开展风险教育,重塑契约精神的有效方式。投资者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即是增强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强化投资者在参与创新产品投资的风险意识尤为重要。投资者在参与投资前即应当明确,证券投资从来都是风险与收益共存,即使是在成熟金融市场中,交易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也都是无法完全消除的,参与投资即面临在获益的同时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此外,多元化的投资产品在结构及风险特性方面大相径庭,特定产品的投资有其特定的要求。

      另一方面,普及“买者自负”的理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在市场创新阶段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投资者理当承受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及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后可能发生的投资损益。但也需明确,坚守“买者自负”的前提,是证券市场制度设计相对完善,投资交易公平,否则,片面强调投资者“买者自负”即是践踏投资者的权利。换言之,只有证券公司在对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履行了诸如适当性义务,即在“了解投资者”并对其参与投资交易作了适当性评估后,才能向投资者主张其应具备的契约精神,对证券投资“买者自负,风险自担”。证券公司绝不应将适当性管理作为其免除对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托词”,这也是公平原则在证券交易中的体现。

      此外,相对于主要通过给予投资者事后及时救济的传统保护手段来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转而关注对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产品及服务时行为的规制,包括应向投资者履行诸如个人信息收集、适当性评估与风险揭示等规范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过对券商事前行为规制以防范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及服务,避免因投资风险超出其承受能力而遭受损失。这种适当性管理的必要性,在对“雷曼迷你债”等事件的反思中得到了有效印证。

      投资者教育及适当性管理,更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资者参与投资时遭受“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损害,从长远看,更能确保市场稳定发展。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及当前所处阶段和面临的主要挑战来看,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参与市场投资的信心,培育积极参与市场投资的投资者群体,应当始终作为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核心课题。

      (作者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