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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2-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 公告编号:临2012-06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0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9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3日

    ● 除权(除息)日:2012年7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10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12年5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1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2年7月3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57,380,1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共计派发股利25,738,011.10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3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2年7月4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10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2年7月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一)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二)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三)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四)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沂源县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533-3259016 传真:0533-3249700

    3、联系人:任磊

    七、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