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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维持高压态势 对待内幕交易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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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 兼听则明
    2012-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孙霖

      ——新日投资内幕交易宁夏恒力案行政处罚听证会纪要

      ⊙记者 孙霖 ○编辑 阮奇

      

      为规范行政听证处罚程序,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证监会于2007年颁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2012年4月25日,应当事人要求,证监会举行了关于肖家守等人内幕交易宁夏恒力股票案的听证会,并邀请多家媒体参加。本报记者全程旁听了本次听证会。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听证会工作程序指引》(下称工作指引),行政处罚听证会共有七项程序,包括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由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员向本案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提问;由当事人做补充陈述;以及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本报记者全程旁听并记录了本次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内容。在听证会过程当中,调查人员陈述了当时人违法违规涉嫌内幕交易的事实,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也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辩解;在质证环节,调查人员又多次出示证据,对当事人的辩解进行反驳;在随后的听证环节,听证员就调查人员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进行了问询,同时对当事人辩解中的疑点进行了相关追问,最后听证员还提醒调查人员注意当事人试图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举动。

      听证会整体流程透明公正,对调查人员及当事人双方均明示了权利与义务,并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辩解空间。

      

      初始环节明示权责

      当事人充分辩解

      随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注意事项并介绍听证会程序,关于宁夏恒力内幕交易案的听证会正式开始。

      “听证会第一项内容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主持人随即宣读了当事人在听证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工作指引,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等参会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回避更换上述人员。

      在事实陈述环节,调查人员在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时,详述了宁夏恒力重组方案内幕信息的形成情况、主要涉案账户的交易情况等,并指出,相关情况均有交易明细记录、资金往来明细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及电子邮件等证据佐证。

      在陈述环节结尾,调查人员表示,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稽查租认定新日投资董事长肖家守等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存在泄露内幕信息以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

      在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时,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在2010年10月25日,即相关重组信息公开后,肖家守之妻朱莉丽将其之前买卖宁夏恒力股票获利的13万余元汇回给宁夏恒力公司。

      对于调查人员所述案情,当事人肖家守等人及其代理律师也在后续的辩解环节中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辩解意见。

      肖家守及其代理人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有四点。

      一是肖家守自称得知新日投资可以参与宁夏恒力重组收购是在2010年8月初,在此之后未向任何人泄露过相关重组信息;

      二是肖家守认为自己曾努力消除朱莉丽买卖股票行为的后果。8月24日肖家守要求配偶朱莉丽卖掉宁夏恒力股票,并要求朱莉丽将获利汇给宁夏恒力,随后朱莉丽于8月25日将宁夏恒力股票全部抛售,并于10月21日将获利全部汇给宁夏恒力。

      第三,肖家守的代理律师提出,朱莉丽作为肖家守的配偶,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他们之间传递信息并不属于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第四是肖家守及其代理律师均表示,肖家守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朱莉丽传递内幕信息并建议其买卖股票不存在合理性。作为重组参与方,肖家守需投入约5.6亿元资金参与宁夏恒力重组收购,二级市场价格上涨会提高其投资成本,而朱莉丽投入股票交易数额较小,共2690116元,实际获利额也仅有134773.84元,两相比较,肖家守传递内幕信息的行为从其自身利益角度不具有合理性,且有重大法律风险。

      同时,肖家守代理律师还提出,朱莉丽买卖宁夏恒力股票主要是短线交易,且在内幕交易买入的好时机——8月24日之后将股票全部卖掉,不符合内幕交易的特征。综上,当事人辩请对肖家守不予处罚。朱莉丽及其代理人肖家守在听证会上未提出申辩意见。

      除肖家守外,新日投资股东肖传健及其妻周晓丹也为自己进行了辩解。

      肖传健否认其所在股东小组组长杨某组织过股东成员开会,并向股东告知新日投资参与重组宁夏恒力的信息,同时提出其没有从股东小组杨某处得知重组的相关信息,也未向配偶周晓丹提及相关事宜,因此周晓丹买卖宁夏恒力股票的时间与重组时间相同纯属巧合。

      周晓丹提出,肖传健及杨某均不知晓重组的具体事宜,2010年8月后,宁夏恒力官网上已发布详尽信息,其买卖宁夏恒力股票是完全根据其本人判断作出的投资行为。

      因此周晓丹、肖传健亦辩请对其二人不予处罚。

      

      质证环节证据说话

      调查员逐一反驳

      在听证会第四项内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的环节中,调查人员开始对当事人之前的辩解逐一出示证据进行反驳,而几位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则表示对调查人员所述调查事实不存在异议。

      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的问题,调查人员认为肖家守关于其知道新日投资被初步确定入围宁夏恒力重组方的时间为2010年8月初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调查人员指出,根据松江钢材城总经理王某新的证言,肖家守一直没有停止宁夏恒力重组的工作,4月到8月期间,肖家守多次赴银川,与宁夏国资委、宁夏电投领导沟通,积极促成重组成功,这与肖家守提供的飞往银川的航班记录能够相互印证。

      根据宁夏恒力董事会秘书邮件记录,肖家守代表新日投资与高某平多次沟通、修改重组的一揽子方案,基本内容于2010年1月份确定,与最后宁夏恒力提交给国资委和公开披露的方案一致。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得宁夏国资委同意民营企业新日投资可以重组宁夏恒力。

      同时,宁夏恒力大股东宁夏电投高管的询问笔录证实,宁夏电投与宁夏国资委达成共识,决定由新日投资参与宁夏恒力的重组后,该高管在宁夏电投接见了肖家守,告知其重组的基本原则,2010年4月至8月肖家守本人亦经常往返于上海和银川。

      朱莉丽的调查笔录也能够佐证上述事实。2010年5月初,肖家守告知其基本上新日投资在竞争中会胜出,可以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朱莉丽才开始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另外,根据宁夏恒力提供的重组方案和高某平等人的证言,收购宁夏电投钢铁公司是重组宁夏恒力的一揽子计划,肖家守也一直在积极处理收购电投钢铁事宜。

      最重要的是,肖家守本人也在调查中承认,为保证新日投资收购成功,2010年4至5月,应宁夏自治区政府的要求,肖家守协助宁夏钢铁整合电投钢铁,7月又协调上海必欣公司收购了电投钢铁。国务院文件的出台、无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及肖家守本人的行程信息能够相互印证,2010年5月新日投资参与重组宁夏恒力事宜已基本确定,并且肖家守本人也知晓该信息。

      关于朱莉丽是否从肖家守处知悉内幕信息并买卖宁夏恒力股票,调查人员出示了两项证据。

      首先,根据调查笔录,朱莉丽本人在调查时承认:“我不懂股票的好坏,买入宁夏恒力是因为2010年5月初的时候,肖家守说基本上新日投资可以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我认为该股有潜力,就开始买入。”朱莉丽还承认,其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后即告知了肖家守,而肖家守当时没有明确表态。调查员表示,相关调查笔录均经过当事人书面确认。

      第二,调查员称,朱莉丽的交易时间与肖家守赴宁夏洽谈的行程一致,其关于从肖家守处知悉重组信息而交易宁夏恒力的陈述符合客观事实。

      具体来看,朱莉丽买入宁夏恒力的时点分四个阶段,一是肖家守5月20至23日去银川出差,朱莉丽账户则于5月20日至24日买入宁夏恒力31000股,交易金额22万元;第二阶段为肖家守6月4日至6日赴银川出差,朱莉丽账户6月9日至11日买入宁夏恒力53200股,交易金额40万元;第三阶段,肖家守应宁夏国资委要求,于8月9日向国资委提交重组方案,朱莉丽账户于8月9日至11日,最大量买入宁夏恒力21万8500股,交易金额160万元;第四阶段,肖家守于8月20日至24日在银川出差,朱莉丽账户又于8月20日买入宁夏恒力6万股,交易金额44万元。

      综上所述,调查员认定,正是由于肖家守向朱莉丽泄露了宁夏恒力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朱莉丽才据此逐步买入宁夏恒力股票。

      通过列举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证言、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证监会认定内幕信息于2010年5月20日前已经确定,并指出肖家守的辩解不能成立。

      关于在肖家守要求下,朱莉丽在公告前全部卖出股票行为以及将所获利益上交上市公司行为是否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问题。调查人员表示,朱莉丽全部卖出股票的行为表明,肖家守有消除内幕交易后果的主观意愿,证监会在对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已经考虑了这一情节。

      对于肖传健、周晓丹的辩解,调查人员表示,周晓丹从肖传健处获取内幕信息的证据同样充分。

      首先,周晓丹在调查中称,2009年7月新日投资成立时,肖传健就曾告知新日投资准备收购宁夏恒力,因此其一直关心宁夏恒力股票价格的走势;第二,肖传健在调查中称,新日投资成立时,肖家守就向其介绍宁夏的投资项目,2010年8月初,肖传健从股东小组得知新日投资要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并将该消息告知周晓丹;第三,新日投资股东小组杨某承认知悉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一事;第四,肖传健股东小组的成员可以正常获取新日投资的重大事项;第五,周晓丹、肖传健与肖家守、朱莉丽等人同在松江钢材城一栋商铺楼经商,除具备同乡关系外,还共同从事钢材贸易多年,又因参股新日投资公司而具有共同利益,因此有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客观便利条件。

      另外,对于周晓丹买卖宁夏恒力股票内幕交易特征是否明显,调查人员指出,周晓丹账户开户及交易行为、账户资金划转存在异常,而其账户买入宁夏恒力股票时点也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中关键时点的事件发展高度吻合,并足以证明其是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

      最后,调查人员表示,周晓丹关于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原因的辩解亦不能成立。

      周晓丹在调查中称其买入宁夏恒力股票的直接原因是8月24日看到了网上关于宁夏恒力买盘出现诡异挂单的盘口分析报道,但经调查,该报道既无关于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的内容,也无明确的买入宁夏恒力股票的投资建议。

      此外,周晓丹并无丰富投资经验。肖传健在调查中称,周晓丹对股票交易没有研究。周晓丹之前仅短暂交易过一只股票,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前长达一年时间内都没有进行股票交易。

      因此,周晓丹提出仅因一篇网络媒体报道就借用他人账户全仓买入涉案股票,且投入资金量巨大,其辩解既缺乏合理依据,也不足以否认其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事实。

      

      提问环节兼听则明

      听证员公平中立

      在听证会第五项内容“由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员向本案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提问”的过程中,听证员表现公平中立,分别对调查人员及当事人进行了相关问询。

      听证员首先向调查人员合适,其所陈述的案件经过是否具备充足证据,同时对案件当事人在辩解中存在的疑点进行追问,并提醒调查人员注意当事人试图减轻、消除危害后果的行为。

      “案情书面材料中提及,2010年8月初,新日投资股东小组成员告知肖传健新日投资有意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肖传健向其妻周晓丹提到了相关情况,请问有什么证据?”听证员首先就案情相关证据向调查人员发问。

      对此,调查人员向听证员出示并当场朗读了肖传健在接受调查时的询问笔录:“肖传健在询问笔录中说,2009年7月,上海新日投资成立股东大会上,肖家守介绍他在宁夏、包头、海口都有投资项目,直到2010年8月初,股东小组的人才告诉我新日投资要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我才和妻子周晓丹提到投资的事情,周晓丹对股票也没有研究,所以就买了宁夏恒力股票。”调查人员同时强调,该询问笔录由肖传健亲自确认。

      听证员在查阅当事人肖家守的书面笔录时注意到,其在书面申辩材料中称,“本人作为保密义务人之一,由于不谨慎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本人深感自责。再次向贵会深刻检讨。”相关用词等于间接承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泄露内幕信息。

      对此,听证员问询肖家守作出上述表态是否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追问肖家守对其配偶买入恒力股票的行为是否有关。

      肖家守首先表示,该书面材料为其代理律师编写,自己并未仔细阅读,也对其中细节用语并不熟悉。而对于其配偶买卖宁夏恒力股票的实施,肖家守并未回答道:“我没有有意指使妻子买股票,至于她怎么知情的,我就不知道了。”

      对于新日投资小股东肖传健的辩解,听证员也予以追问。“按照你刚才的表述,你认为周晓丹买入宁夏恒力,纯属偶然,完全巧合。但根据你和周晓丹的口述,第一周晓丹基本不进行股票交易,第二,周晓丹对股票交易基本知识及相关背景基本不了解。但周晓丹在两天内集中买入数十万股宁夏恒力,对此行为怎样解释?”

      对此肖传健辩称,其妻周晓丹当时得知新日投资在宁夏有投资项目,但并不知晓具体相关公司,周晓丹虽然极少交易股票,但也有少量接触。在得知新日投资在宁夏取得投资项目后,肖周二人经过推测,关注到宁夏恒力股票走势异常,所以“抱着抽奖的心态”,买入了宁夏恒力股票。

      此后听证员又再次员提醒调查人员,是否注意到肖家守及其代理律师强调的“其参与了重组宁夏恒力,主观上不存在内幕交易推升股价的动机”的辩解。调查人员指出,正是由于考虑到相关情节,调查组才认定肖家守的行为属于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而非主动与其妻共同进行内幕交易。

      最后,听证员提醒调查人员注意,在重组已经基本完成的关键时点,朱莉丽出售了其持有的宁夏恒力,并将买卖股票所得利润返还上市公司的情节。对此调查人员回应,在调查过程中,朱莉丽比较配合,调查组也已提醒行政处罚委关注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的行为。

      在 “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的环节中,几位当事人均表示没有需要补充的内容。因此,按照听证会最后一项内容规定,主持人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将其证据、陈述、申辩意见等申辩材料提交听证会书记员,并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字,并宣布听证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