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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3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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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版:观点·专栏
    税收增长岂能靠挖掘
    跨境资金流动分立监管模式非改不可
    仅有阶梯电价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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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有阶梯电价还远远不够
    2012-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胡月晓

      ⊙胡月晓

      

      从前天起,全国居民用电全面试行阶梯电价制度。据报道,推广居民阶梯电价的本意,是为了“用价格杠杆撬动节能减排”,是一项能促进“资源节约”、“社会公平”的新型价格改革举措。但从整个社会体系和完整经济系统视角来评判,从电力生产、传输、消费的全环节角度来考察,引进用户端居民用电的阶梯电价制度,“帕累托改进”的功效恐怕非常有限,至于提高电力资源的生产、消费效率的功效则还有待观察。

      在资源、技术等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效率提高的根本是促进竞争。电力消费用户分为企业和家庭两大部门。当前,企业部门电价远高于家庭部门,其节电效果改进,主要取决于产业转型和技术进步,对电价变动只能被动接受;但阶梯电价不涉及企业用户。显然,阶梯电价不会提高家庭之间对用电的竞争,因而也不存在谁用电效率高谁就能胜出的市场竞争结果;同时,阶梯电价对促进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不会有影响。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和分级标准,阶梯电价的最终结果都免不了“涨价”。当家庭面对电价上涨时,改革部门希望其做出的调整行为是:节约用电。施行阶梯电价后,居民“节约用电”的前提是原先居民用电是“浪费型”的,但这无疑是个很荒谬的假定。站在用户的角度,用电多少是由其消费能力决定的。阶梯电价设计的目的之一,是让用电多的人多付钱。所以笔者认为,当前阶梯电价所能达到的最大功效也就在于此——识别消费能力,差别定价。在用电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让有支付能力的家庭多付钱,但这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

      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多收部分和高成本新能源电力之间的直接联系,应是阶梯电价制度的改进途径之一。阶梯电价制度对超过标准的边际用电部分收取高电价。由于技术进步的制约,短期内新能源的产出效用还构不成对传统能源的比较优势。整体上,目前光伏发电的平均成本是每度1.5元,而煤炭发电即使是脱硫脱硝后的平均发电成本也只是每度0.5元。可见,对新能源发电的投资,当前市场条件下还不具备内在的经济优势。不过,阶梯电价虽然难以达到“节能”和“公正”的效果,却有促进新能源电力发展的作用。阶梯电价制度,可以让我们在边际高价电和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通过对边际用电量的调整,保证新能源高价电的成本覆盖,促进新能源电力的发展。

      阶梯电价的改进措施之二,是研究探索消费者用电的自主选择制度。就提升全社会电力效率的角度而论,仅靠阶梯电价的边际高价电,难以促进高成本清洁电力的大规模发展。从目前来看,考察电力生产、传输、消费的全产业链,看哪个环节对资源节约的改进效率更高,便设计一种价格或其他机制,推动该环节的效率改进,即提高该环节的内部竞争或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就是宏观最优的。显然,中间环节电网和消费环节家庭部门对电力节约的效率改进空间较小,而促进发电企业效率改进的空间、可行性和现实意义,都要明显大得多。

      因此,在相同的资源和技术条件下,当前能最大限度提高效率的基础途径,是增加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而让消费者有用电的选择权,并且这种选择能让生产者感受到,发电企业才会感受到竞争的压力。在消费者对用电没有选择权的前提下,发电企业无论是“竞争上网”、“优先上网”,还是放开上网电价等措施,这些在单一环节上的举措,对提高电力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作用都非常有限。

      问题在于,让消费者有用电的选择权,需要电力运营体制和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需要改革中间传输环节,要使电网建设和电力传输运营分离,并让用户选择直接传导到电力企业。这样,电力生产企业之间的广泛竞争,才会提高电力生产效率,以此促进社会选择最优的电力消费方式。

      (作者系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