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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正式批复前海开发开放政策
    2012-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支持前海金融创新系列政策

      ●支持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

      ●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

      ⊙记者 时娜 ○编辑 宋薇萍

      

      中央政府网站昨日正式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支持前海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

      批复明确指出,支持深圳前海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打造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

      国务院批复的前海先行先试政策涵盖了金融、税收、法律、人才、医疗及电信六大领域,共22条。其中金融领域的优惠政策占了8条,包括: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积极研究香港银行机构对设立在前海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

      同时,还包括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支持包括香港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和其他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加快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促进前海金融业和总部经济集聚发展等。

      批复要求,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程序制定落实上述金融创新政策的具体措施。

      此外,批复还指出,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支持前海在探索现代服务业税收体制改革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