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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2012-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稳定收益”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7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 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邮政编码:20012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2年7月9日,即2012年7月9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华安稳定收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7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稳定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联系人: 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邮政编码:200120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无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2、本次议案如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及其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一

    关于修改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章“基金的投资”中“ (二)投资范围”和“(六)投资限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说明见附件四)

    具体拟修改内容如下:

    1、原表述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10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拟修改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2、原表述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80%-10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拟修改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以上议案,妥否,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二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2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的表决意见或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2年8月7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华安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08年4月30日,合同中投资范围的表述为:“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0%-100%”,对投资限制表述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80%-100%”。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上述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上限进行的强制性约束规定,滞后于债券资产管理的业务实践,对基金的运作和收益造成了某些负面影响。为提高基金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我们拟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基金合同原文: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10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拟修改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基金合同原文: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80%-10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拟修改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必要性

    合同修改后使得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相关表述一致,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上限不再进行强制性约束,而是和其他债券基金一样,根据市场情况,依托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进行软性的控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修改条款的优势明显,风险可控:

    (一)期望风险收益水平与同类基金保持一致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基金为一级债券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取消债券投资比例上限后,其合同条款与同类基金趋于一致,并不会产生比同类债券基金更多的风险暴露。

    (二)降低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取消债券投资比例上限后,组合的杠杆运用可以帮助化解现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即遇到赎回时,组合既可以通过现券卖出,也可以通过融资(投资比例被动超100%)进行应对。而目前由于合同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上限做出了规定,使得基金经理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流动性好但收益率较低的利率品种,不仅客观上降低了组合的静态收益,也迫使基金经理在组合遭遇较大规模赎回时,必须通过卖券获得现金,无形中增加了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三)有助于降低基金净值波动率

    取消债券投资比例上限后,基金经理无需为弥补潜在的杠杆收益损失、去过度追逐风险较高的资产(可转债和新股)。客观上降低了组合净值的波动率。

    (四)提高组合期望收益

    取消债券投资比例上限后,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自行决定是否利用杠杆来增强组合收益:在利率平稳时,可以通过放大操作赚取债券和货币市场投资工具间的息差收益;在利率大幅下行时,更可以通过放大操作迅速调整组合结构,扩大组合收益。 无论市场如何变化,长期来看,给予基金经理放大操作的权利将提高组合期望收益。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一)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影响基金的运作规则,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仍然为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二)投资运作方面

    本公司已对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条款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此次修改后的风险控制措施已拟定并将实施。

    (三)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修改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不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同时,现有法律法规仅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下限提出规范性要求,《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但对于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上限,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次投资比例相关条款的修改方案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本公司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后的运作风险

    本次合同条款修改的目的是顺应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在风险可控条件下,放开债券投资比例,以期减少基金运作流动性风险、降低基金净值波动率、增加基金收益,最大化基金持有人的回报。修改后,公司将对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基金债券投资比例建立严格的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68862145

    网址:www.hua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