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财经海外
  • 5:公司
  • 6:市场
  • 7:互动
  • 8:书评
  • 9:股市行情
  • 10:市场数据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届股东大会(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更正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渠道的公告
  •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福建泰兴特纸有限公司股权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认购结果的公告
  •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收储土地及签订《搬(拆)迁企业土地收储合同》
    的公告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 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2012年7月7日   按日期查找
    3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31版:信息披露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届股东大会(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更正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渠道的公告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福建泰兴特纸有限公司股权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认购结果的公告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收储土地及签订《搬(拆)迁企业土地收储合同》
    的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临2012-017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2 年7月6日

      2、召开地点: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渝中区水厂三楼会议室

      3、召开及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武秀峰董事长

      6、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股份4,250,348,96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800,000,000股的88.55%。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武秀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发行票面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人民币。

      2、债券面值: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3、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公司债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安排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4、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7年(含7年)。

      5、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发行时网下询价结果共同协商,并经监管部门备案后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6、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具体本息兑付工作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7、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采用网上和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一次性发行,也可以分期发行;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8、募集资金的用途: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9、本次发行债券的上市:在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

      10、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根据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工作的需要,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对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范围内决定、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

      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改、调整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数量等)、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募集资金用途、是否设置回售或赎回条款、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还本付息、偿债保障和上市安排、确定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3、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上市及其他所有必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事宜;制订、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及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办理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等事项;

      4、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依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在公司出现预计不能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息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关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

      6、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7、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250,348,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股份总数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奕、王红丽见证,并出具《北京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 一二 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