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23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和新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20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2年7月10日14:0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公司股份957,327,1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公司股份2,454,2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 。均为截止到2012年7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现场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采用参会股东或授权代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过有效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通过了《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959,121,8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44,500股;弃权615,000股。
2、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958,972,5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28,600股;弃权780,200股。
以上议案的内容详见2012年6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暨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李永刚律师、杨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