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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12-007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76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99元,总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61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2年6月4日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15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105台轨道吊、24台岸桥产能扩建项目”,由公司作为实施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分别简称“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浙商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7322410182100027635,截止2012年6月18日,专户余额为3542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105台轨道吊、24台岸桥产能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2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6月21日,其中:5000万元期限三个月、3000万元期限六个月、5000万元期限12个月、7000万元期限24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金元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322000633018010096080,截止2012年6月18日,专户余额为669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浙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3020000010120100033646,截止2012年6月18日,专户余额为2800万元(专户初始余额为3500万元,已于2012年6月18日从该账户转账700万元至广西北部湾华东重工有限公司验资账户验资,该对外投资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2年6月16日《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投资设立广西北部湾华东重工有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2800万元,其中:105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06月19日,期限6个月;175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06月19日,期限12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金元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上述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金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金元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金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金元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金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亮、沙俊涛可以在上述银行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金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金元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金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金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金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金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金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上述银行、金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金元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备查文件

      1、公司与金元证券及中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金元证券及交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金元证券及浙商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002685证券简称:华东重机公告编号:2012-008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代办股份

      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等有关规定,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于上市后6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2012年6月2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由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代办转让的主办券商,负责公司可能退市后的股份转让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支付代办费。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