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2-017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太原星河御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投资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
3、计划期限:16个月,本计划自成立日起至终止日的期间
4、信托计划发行价格:1元/信托单位
5、预计收益率:本次投资预期年收益率12%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12年1月18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七届七次董事会通过关于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等投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在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25%的总额、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的范围内,进行相关委托理财等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授权有效期为二年。
2012年7月11日,公司与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工信”)签署了太原星河御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公司将以2500万元资金认购太原星河御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500万份信托单位,用于太原星河御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星河”)所开发的星河御廷项目建设。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受托人、管理人: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
法定代表人:虞利明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41层
经营范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主要为各类信托业务。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专业信托金融机构,是杭州市首家股份制金融企业。该公司一直坚持“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信托理念,将“诚信为本、合规经营”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立足于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提升公司的整体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在产业投资信托领域形成专业特色和核心竞争优势。
2、保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负责人: 沈荣勤
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0号
三、信托合同主要内容
1、信托计划金额:
杭工信发行的太原星河御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为1亿份信托单位。信托计划发行时每份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公司认购资金信托计划2500万份信托单位,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
2、信托资金用途:
本信托计划将用于太原星河所开发的星河御廷项目建设。
3、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16个月,自信托计划首轮成立之日起计算。
4、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杭工信按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和运用。
5、信托资金预期收益率:
本信托计划发行预期收益率12%。
6、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信托合同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信托资金的目的、风险揭示及风险承担、对公司的影响
1、信托资金的目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公司自有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
2、风险揭示及风险承担:
信托计划存在经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抵押担保及信用担保的履约风险等,从而对信托资金和收益产生影响。为保障投资及收益的安全,杭工信在发行该资金信托计划时制定了以下保障措施:
1)太原星河原股东北京华裕和北京华辰公司以其持有的太原星河共计72.46%的股权(分别对应太原星河注册资本1500万元、500万元),为北京华裕、北京华辰、太原星河、北京华裕指定第三方(如有)在相关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向杭工信提供质押担保
2)北京华裕、北京华辰和太原星河实际控制人陈长缨及其配偶王涛,为北京华裕、北京华辰、太原星河、北京华裕指定第三方(如有)中除保证人自身以外的其他各方在相关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向杭工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将自有资金进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同时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杭州工商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太原星河御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2、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