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www.51fund.com)发布了《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2年8月26日17:00时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2年7月18日,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51fund.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表决票送交或邮寄地址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5号全华信息大厦4楼
联系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 400 889 4888, (021)38794888
邮政编码: 20012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上投摩根纯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派出的两名代表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无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联系信息
1、召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200120)
电话: 400 889 4888, (021)38794888
传真:(021)68881190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见证律师:源泰律师事务所
4、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八、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联系常设会务联系人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7月18日
附件:
一、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三、授权委托书
四、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关于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项的说明》请见附件四。
具体拟修改内容如下:
原表述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0%-10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拟修改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7月16日
附件二:
《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 |||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 基金账号 |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2年 月 日 | |||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项的说明
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公司旗下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比例方面的部分条款已滞后于债券资产管理的业务实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业绩表现。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对《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概要
修改基金合同中第十一部分“二、投资范围”中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0%-10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拟修改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原因及必要性
目前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债券品种日益丰富,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成交活跃。在需要流动性的情况下,债券基金可以卖出债券,也可以通过回购融资暂时满足资金需求,延缓流动性冲击。在此背景下,限定债券投资比例上限不仅降低了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阻碍了基金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能力,某种程度还放大了流动性风险,对市场、对基金本身都有不利影响:
首先,100%的债券投资比例上限限制了投资中对回购放大杠杆的使用,特别是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短期回购利率和中长期债券收益率存在较大利差,基金组合无法通过合理判断市场状况后回购放大买券获得利差收益;
其次,由于存在100%的债券投资比例上限的约束,当基金遭遇赎回、债券比例被动上升超标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卖出债券。这加大了基金面临的流动性冲击,特别是在市场流动性较为紧张时,被动卖出债券会对价格造成较大影响,对市场、对基金都有不利影响,另外也影响了原来投资策略的贯彻。如果取消该限制,基金遭遇赎回时可以利用回购融资先行支付赎回款,待市场稳定后再逐步卖出债券,减少市场冲击、降低对基金的影响。
另外,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全市场债券型基金中绝大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没有限制债券投资比例上限;根据市场债券型基金的公开报表显示,绝大部分基金都有运用杠杆操作的经历,而最新的2012年1季度报表显示,六成以上债券型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超过其基金资产净值的100%,这说明取消这类条款并恰当运用杠杆操作早已是业内的共识。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一)产品方面
本公司已对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条款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此次修改不影响本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类型、投资理念的实施。
(二)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修改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不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即为有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决议即可生效。
同时,现有法律法规仅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下限提出规范性要求,《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但对于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上限和久期上限,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次投资比例相关条款的修改方案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本公司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后的运作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回避修改《基金合同》期间的运作风险,拟采取如下措施:
1、债券配置比例按照基金合同规定保持较低的配置比例,剩余现金进行回购操作。
2、持有流动性好,波动性较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不大的证券,以降低由于修改基金合同而可能带来的市场申购或赎回压力。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400 889 4888, (021)38794888
传真:(021)68881190
网址:www.51fu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