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1、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5月18日修订)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0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在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网下配售股份锁定期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2、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规定。
3、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2012年7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估值风险提示
1、发行人所在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为22.3倍(截至2012年7月16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区间对应的2011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1.60倍-22.22倍,低于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量为117,580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区间(17.50元/股-18.00元/股)计算所募集的资金量为175,000万元-180,000万元,超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量57,420万元-62,420万元(超募比例为48.83%-53.08%)。对超出部分的资金,发行人已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严格遵照执行,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存在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股份”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0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华西证券”)。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为“和邦股份”,股票代码为“60307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数量为1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22%。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询价对象为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包括主承销商自主推荐、已向协会备案的询价机构。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2年7月16日(T-3日)完成。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为人民币17.50元/股-18.00元/股(含上限和下限)。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17.50元/股-18.00元/股)之内或区间上限(18.00元/股)之上(以下简称“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参与且必须参与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新股申购。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发行价格区间下限(17.50元/股)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
4、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
5、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以2012年7月9日(T-8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6、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T-1日)及2012年7月19日(T日)每日09: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申购平台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应在同一界面完成申购,可以最多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一笔),确定后统一提交,只能提交一次,一经提交不得撤销或者修改。其申购价格可以为发行价格区间内的任一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每笔申购数量的下限为1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低于其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上限为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150%,同时不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5,00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限和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7、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期限截止前及时、全额缴付申购款项,申购资金划出时间应早于2012年7月19日(T日)15:00,到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16:00。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关于划付资金具体事项务请仔细阅读本公告“二、(三)申购款项的缴付”。
8、初步询价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在2012年7月23日(T+2日)刊登的《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公告该违约情况,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9、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2年7月20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并在2012年7月23日(T+2日)的《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0、本次发行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本次发行中,当出现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等事项。
12、本公告仅适用于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部分,有关网上发行的具体规定,敬请参见于2012年7月18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
13、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12年7月9日(T-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和《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备查文件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和邦股份 | 指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申购平台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
结算平台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 |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 | 指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发行 | 指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
网上发行 | 指本次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初始发行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
网下发行 | 指本次发行中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向配售对象初始发行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
询价对象 | 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和《指导意见》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投资者 |
配售对象 | 3、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具有控股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配售对象; 4、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没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
有效报价 | 指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落在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及区间上限之上所对应的报价 |
入围数量 | 指配售对象落在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及区间上限之上的初步询价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 |
有效申购 | 指符合本公告中的有关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含上、下限)、申购数量符合要求、及时足额有效缴付申购款等的申购 |
网下发行资金专户 | 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资金账户 |
T日/网上资金申购日 | 指2012年7月19日,即为本次发行参与网上资金申购的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申购本次网上发行股票的日期。 |
QFII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总量为1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22%。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配售对象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申购;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投资者以价格区间上限18.00元/股申购缴款。
(三)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2年7月19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2年7月20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用将根据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及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来确定。
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回拨后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发行最终配售比例=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高于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2倍(不含2倍)至4倍(含4倍)时,从网下向网上发行回拨本次发行数量10%的股票(1,000万股);若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为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4倍以上时,从网下向网上发行回拨本次发行数量20%的股票(2,000万股);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比例进行配售;上述机构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仍然认购不足的部分,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3、在网下发行未获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四)初步询价情况及发行价格区间
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6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相继在北京、深圳和上海举行了推介会。截止2012年7月16日(T-3日)15:00,共有40家询价对象管理的61家配售对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参与了初步询价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情况、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等因素,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为人民币17.50元/股-18.00元/股(含上限和下限)。此发行价格区间对应的市盈率区间为:
1、16.67倍-17.1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1.60倍-22.2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期间,提交的有效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配售对象有26家,对应的申购数量之和为8,150万股,为本次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即5,000万股)的1.63倍。
(五)发行价格
本次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于2012年7月23日(T+2日)在《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交易日 | 日 期 | 发 行 安 排 |
T-8日 | 2012年7月9日 |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
T-7日至T-3日 | 2012年7月10日至7月16日 |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
T-3日 | 2012年7月16日 | 初步询价截止日(截止时间为15:00) |
T-2日 | 2012年7月17日 | 确定发行价格区间;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
T-1日 | 2012年7月18日 |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 网上路演 |
T日 | 2012年7月19日 |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截止15:00); 网上申购日(9:30-15:00) |
T+1日 | 2012年7月20日 | 网上、网下申购验资; 网上申购配号 |
T+2日 | 2012年7月23日 | 网下申购资金退款;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
T+3日 | 2012年7月24日 | 刊登《网上资金申购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退款 |
注:1、T日为网上资金申购日,上述日期均指交易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配售对象务请严格按照《细则》操作申购。如无法正常申购,请及时联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予以指导;如果不是配售对象自身技术及操作原因造成的问题,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3、根据《指导意见》,如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25%,将需要履行一系列后续补充信息披露流程,后续发行日程也将顺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七)承销方式
以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主承销商组成的承销团余额包销。
(八)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网下申购与发行程序
(一)配售对象及锁定期安排
只有符合“释义”中的规定条件,并且在本次初步询价期间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券账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2年7月9日(T-8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期间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二)网下申购
配售对象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T-1日)及2012年7月19日(T日)09: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2、询价对象应以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分别独立参与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券账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3、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必须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4、配售对象申购款退款的银行收款账户须与其申购款付款的银行付款账户一致。
5、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应在同一界面完成申购,可以最多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一笔),确定后统一提交,只能提交一次,一经提交不得撤销或者修改。其申购价格可以为发行价格区间内的任一价格(包含上限和下限),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每笔申购数量的下限为1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低于其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上限为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150%,同时不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5,00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限和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例如: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的三个报价分别为 P1、P2、P3(P1>P2>P3),3个价位填列的拟申购数量分别为M1、M2、M3,假设最终确定的价格区间下限为P,
(1)若P>P1,则该配售对象不能参与网下发行;
(2)若P1≥P>P2,则该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最高可申购数量为1.5×M1;
(3)若P2≥P>P3,则该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最高数量为1.5×(M1+M2);
(4)若P3≥P,则该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M3,最高数量为1.5×(M1+M2+M3)。
同时每个配售对象的最高申购数量不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总量,即5,000万股。
6、配售对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网下申购,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配售对象在申购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三)申购款项的缴付
1、申购款项的计算
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全额缴付申购款项。申购款项计算公式如下:
网下配售对象应缴申购款项=Σ(申购报单中每一个申购价格×该价格对应的申购股数)。
例如,某配售对象做出如下申购:
申购价格(元/股) | 该价格对应的申购股数(万股) |
P1 | M1 |
P2 | M2 |
P3 | M3 |
则该配售对象应缴付的申购款项(万元)=(P1×M1+P2×M2+P3×M3)
2、申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申购款项须划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见下表),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划款[其中收款行(十八)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收款行(十九)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收款行(二十)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网下发行专户仅适用于上述三家银行托管的QFII机构划付申购款项]。为保障款项及时到账、提高划款效率,建议配售对象向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同一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划款。划款时必须在汇款凭证备注中注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号码及本次发行股票代码603077,若不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申购无效。例如,配售对象股东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603077,证券账号和股票代码中间不要加空格之类的任何符号,以免影响电子划款。款项划出后请及时向收款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收款行(一) | |
开户行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1001202929025788836 |
联系人 | 邵烨蔚 |
联系电话 | 021-63231454 |
收款行(二) | |
开户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31001550400050015290 |
联系人 | 白俊蔚 |
联系电话 | 021-63874929 |
收款行(三) | |
开户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03492300040006590 |
联系人 | 屠挺梅 |
联系电话 | 021-53961795 |
收款行(四) | |
开户行 |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310066726018170062141 |
联系人 | 蔡奕 |
联系电话 | 021-53856028 |
收款行(五) | |
开户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97020153700000021 |
联系人 | 任煜华 |
联系电话 | 021-68887231 |
收款行(六) |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216200100100239302 |
联系人 | 王凯 |
联系电话 | 021-62677777-218232 |
收款行(七) | |
开户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216089262310005 |
联系人 | 张敏 |
联系电话 | 021-58791238 |
收款行(八) | |
开户行 | 上海银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316007-03000674698 |
联系人 | 徐盛 |
联系电话 | 021-68475906 |
收款行(九)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7311010187200000618 |
联系人 | 吴刚 |
联系电话 | 021-23029326 |
收款行(十) | |
开户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454659213718 |
联系人 | 张伟峰、李海涛 |
联系电话 | 021-63298126/63294546 |
收款行(十一) | |
开户行 |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36510188000141806 |
联系人 | 胡晓栋 |
联系电话 | 021-23050379 |
收款行(十二) | |
开户行 |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0201014040001108 |
联系人 | 吴轶群 |
联系电话 | 021-53857367 |
收款行(十三) | |
开户行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4330200001843300000253 |
联系人 | 许凌燕 |
联系电话 | 021-58407103 |
收款行(十四) | |
开户行 |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19009888980903 |
联系人 | 沈志强 |
联系电话 | 021-58827095 |
收款行(十五) | |
开户行 | 广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16504105940000039 |
联系人 | 沈赟 |
联系电话 | 021-63901906 |
收款行(十六) | |
开户行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8012500002921 |
联系人 | 顾捷 |
联系电话 | 021-38635271 |
收款行(十七) | |
开户行 |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00130630500123400000730 |
联系人 | 王明东 |
联系电话 | 021-63361754 |
收款行(十八) | |
开户行 |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088313101012 |
联系人 | 刘芬 |
联系电话 | 021-38882383 |
收款行(十九) | |
开户行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000000501510280485 |
联系人 | 朱嫣 |
联系电话 | 021-38516681 |
收款行(二十) | |
开户行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账户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账号 | 1732168288 |
联系人 | 全莹 |
联系电话 | 021-28966128 |
注:收款行(十八)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收款行(十九)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
海分行和收款行(二十)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网下发行专户仅适用于上述三家银行托管的QFII划付申购款项。
3、申购款项的缴款时间
申购款项划出时间应早于2012年7月19日(T日)15:00,到达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16:00。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4、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初步询价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在2012年7月23日(T+2日)刊登的《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公告该违约情况,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四)网下获配股数计算
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效申购条件且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最终发行价格的申购将获得配售。网下有效申购的总量大于等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情况下,本次网下最终配售比例和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网下最终配售比例=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以上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发行价格及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数量×网下最终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十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00001或0.00000001%;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计算。
零股的处理:按获配数量由高至低排列配售对象,如果零股总数大于1,000股,零股以每1,000股为一个单位依次配售,不足1,000股的配售给排列在最后一个获配1,000股零股的配售对象后面的第一个配售对象;如果小于或等于1,000股,则将零股配给获配数量最高的配售对象(获配股数相同则随机排序)。
网下有效申购的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五)公布配售结果和退回多余申购款
1、2012年7月23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刊登《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网下配售对象名单、获配股数、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信息,并同时披露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人研究报告的估值结论及对应的估值水平、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指标,以及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送达获配通知。
2、若获得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金额大于获得配售数量对应的申购款金额,2012年7月23日(T+2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结算平台向网下配售对象退还应退申购款,应退申购款=投资者有效缴付的申购款-投资者获配股数对应的认股款金额。
3、配售对象参与申购的资金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六)出现网下申购不足情况的处理
1、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认购不足部分由承销商余额包销。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从网上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认购不足部分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三、其他事项
(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将对网下发行申购款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如配售对象的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申购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五、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 行 人: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沔坝村
电 话:0833-3207168
传 真:0833-3207586
联 系 人:莫融、杨晋
2、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成都市陕西街239号华西证券大厦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五层
电 话:010-51662928-310
传 真:010-66226708
联 系 人:刘炜、邵伟才
发行人: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