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2-45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及增加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7月18日(星期三)上午9:00
2、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体楼11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12日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张大德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3名,代表股份数4,106,259,62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7.80%。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和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4,106,259,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旭东 叶立森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道合律师字[2012]第0702号
致: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攀钢钒钛”)之委托,指派周旭东、叶立森律师出席了攀钢钒钛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经办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或有关的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等文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攀钢钒钛董事会召集。攀钢钒钛于2012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了: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务联系电话等。2012年6月29日,2012年6月30日,攀钢钒钛还公告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相关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对外投资公告》等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7月18日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体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张大德先生主持,符合攀钢钒钛章程的规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攀钢钒钛股份共计4,106,259,626股,占攀钢钒钛总股本的47.80%。攀钢钒钛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办律师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证券帐户、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全部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亦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票,投票结束后在见证律师面前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攀钢钒钛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攀钢钒钛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旭东 (签名)
经办律师:叶立森 (签名)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