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2—014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16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7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关于补选黄董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补选独立董事一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讨论,提名黄董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独立董事贾生华、沈进军、汤淮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提名黄董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简历见附件1)
3、关于补选董可超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补选董事一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讨论,提名董可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独立董事贾生华、沈进军、汤淮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提名董可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简历见附件2)
4、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公告”]
5、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公告”]
6、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及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及增资扩股的公告”]
7、关于成立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次董事会通过的第一、二、三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事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黄董良先生简历
黄董良,男,1955年9月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教授,高级会计师。1978年起,任职于浙江财政银行学校。1980年起,任职于浙江财政学校教研室副主任。1985年起,任职于浙江财经专科学校教研室主任。1988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财经学院财政系副主任、科研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会计分院院长、会计学院总支书记。1994年至今,兼任浙江省会计学会副秘书长。2004年至今,任职于浙江财经学院院长助理,东方学院院长。2007年至今,兼任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至今,兼任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至今,兼任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2
董可超先生简历
董可超,男,1958年5月出生,硕士,经济师。1976年12月起,入中国人民解放军83235部队服役。1981年2月起,任职于浙江省机电公司,后任职部门经理。1998年12月起,任职于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4月起,任职于浙江物产置业有限公司筹备负责人。2005年5月至2011年7月,任职于浙江物产置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8月至今任职于本公司副总经理。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2—015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浙江证监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现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外,股东大会在审议涉及更改本章程本款以及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所述事宜和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事宜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
修改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分红政策;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外,股东大会在审议涉及更改本章程本款以及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所述事宜和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事宜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
二、原章程第二百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三、原章程第二百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公司盈利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修改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且没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2012年7月19日,本公司召开六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公司8名董事一致通过了本次议案。
独立董事贾生华、沈进军、汤淮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浙江证监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号)的有关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等相关内容,有利于增加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修改,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2—016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增资扩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2、投资金额和比例: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3亿元,持有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份
3、投资期限:长期投资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加快公司金融业务板块发展,及通过金融业务股权归集以加强管理,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对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投资”)增资3亿元,使其注册资本金从2亿元增资至5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仍占其100%股份。
2012年7月19日,本公司召开六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本公司8名董事一致通过了本次议案。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
法人代表:胡小平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中大投资100%的股份
投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的咨询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1年12月31日 | 2012年3月31日 |
资产总额 | 29787.86 | 31019.12 |
净资产 | 27890.25 | 28845.36 |
营业收入 | 106 | 0 |
净利润 | 1510.40 | 192.35 |
三、本次投资的目的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所增资金主要用途为:
(一)由中大投资实施对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增资,使其达到开展创新型业务所需监管要求,并加快公司期货业务发展步伐。
(二)由中大投资收购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90%股权并实施增资。
四、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投资以现金方式实施,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投资后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二)本次投资有利于理顺公司股权管理关系,加快公司金融业务板块的发展,更好的发挥公司利润蓄水池的作用。
五、备查文件
本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编号:2012—017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增资扩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2、投资金额和比例:公司拟由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认购注册资本14830万元,金额为23283.10万元;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注册资本9896万元,金额为15536.72万元;公司合计认购24726万股,增资金额38819.82万元。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中大期货注册资本为3.6亿元,净资本为5.7亿,公司合计持股为95.1%。
3、投资期限:长期投资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抓住当前国内期货行业快速发展的机遇,满足公司期货业务开展境外业务、资产管理等创新业务对资本金的监管要求,增强公司期货业务并购整合能力和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公司合计持股95.1%,以下简称“中大期货”)进行增资扩股。
为推动金融业务股权归集以加强管理,经公司统筹安排,公司不参与本次增资扩股,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外部股东,以现金方式对中大期货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对中大期货的合计持股仍为95.1%。
本次增资扩股定价为1.57元/股;其中,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认购注册资本14830万元,金额为23283.10万元;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注册资本9896万元,金额为15536.72万元;公司合计认购24726万股,增资金额38819.82万元。
具体增资金额和比例如下表:
股东名称 | 金额 (万元) | 原持股比例 | 现金增资金额 (万元) | 增加 (万元) | 股本金 (万元) | 增资后持股比例 |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100.00 | 51.00% | 0 | 0 | 5100.00 | 14.17% |
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2810.00 | 28.10% | 23,283.10 | 14830 | 17640.00 | 49% |
中大房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 | 1600.00 | 16.00% | 15,536.72 | 9896 | 11496 | 31.93% |
杭州深蓝投资有限公司 | 390.00 | 3.90% | 1,591.98 | 1014 | 1404.00 | 3.90% |
杭州中光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 100.00 | 1.00% | 408.20 | 260 | 360.00 | 1.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40820.00 | 26000.00 | 36000.00 | 100.00% |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大期货注册资本将达到3.6亿元,净资本达到5.7亿元。
2012年7月19日,本公司召开六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本公司8名董事一致通过了本次议案。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法人代表:林皓
公司持股比例:公司合计持有中大期货95.1%的股份。
投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经营范围:商业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 最近一年和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1年12月31日 | 2012年3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86436.28 | 185530.56 |
净资产 | 28580.94 | 30091.36 |
营业收入 | 23397.97 | 2419.56 |
净利润 | 4404.85 | 1335.30 |
三、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影响
(一)有利于公司期货业务抓住当前国内期货行业快速发展的机遇,满足开展境外业务、资产管理等创新业务对资本金的监管要求,增强公司期货业务并购整合能力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
(二)本次投资以现金方式实施,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投资后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2—018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结构调整及增资扩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及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2669.40万元受让分别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元通不锈钢有限公司(持股70%)持有的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90%股权、10%股权。股权结构调整后, 公司对元通典当合计持股为100%。
2、中大投资和中大国际拟以现金方式对元通典当按同比例增资6000万元。元通典当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至8000万元。
一、交易概述
为理顺公司股权管理关系,推动金融业务股权归集,并增加公司典当业务的市场竞争能力与服务能力,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典当”)股权结构调整及增资扩股,拟通过以下两步实施:
1、根据典当行业管理要求,典当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因此,公司拟由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投资”)及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国际”)受让分别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元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公司持股70%)持有的元通典当90%股权、10%股权;受让价格定为1.33元/股,交易金额共计2669.40万元。股权结构调整后, 公司对元通典当合计持股为100%。
2、中大投资和中大国际拟以现金方式对元通典当按同比例增资6000万元,其中,中大投资增资5400万元,中大国际增资600万元。增资完成后,元通典当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至8000万元。
2012年7月19日,本公司召开六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及增资扩股的议案》,本公司8名董事一致通过了本次议案。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人代表:隋剑光
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最近一年和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1年12月31日 | 2012年3月31日 |
资产总额 | 25595.60 | 26628.02 |
净资产 | 3648.63 | 3952.28 |
营业收入 | 3581.55 | 1216.29 |
净利润 | 1808.63 | 300.95 |
三、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一)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实施,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交易后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理顺公司股权管理关系,有利于加快公司典当业务板块的发展,提高为公司汽车、地产等业务服务的能力。
四、备查文件
本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2—019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浙江中大元通实业有限公司
2、投资金额和比例:以现金方式出资5000万元,持有浙江中大元通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份。
3、投资期限:长期投资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理顺公司管理关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与效益,公司拟成立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实业”)承接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分公司”)业务。元通实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全额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100%。
2012年7月19日,本公司召开六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成立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议案》,本公司8名董事一致通过了本次议案。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中大元通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
股权结构:由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5000万元,持有元通实业100%的股份。
投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橡胶制品、电线电缆、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用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普通机械及器材、五金交电、五金配件、耐火材料、木材、建筑装饰材料、电子产品、纺织品、服装、服饰、皮革制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不含食品)、工艺美术品、办公自动化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家用电器、厨卫用具的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装饰装潢服务,房屋租赁服务,汽车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装卸服务,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进口商品的国内销售、实业投资开发、经济信息咨询(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以上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范围为准。)
业务经营:将进出口分公司现有业务、人员整体装入元通实业进行运作,开展机电设备、电缆等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全面向主业延伸、供应链集成服务的经营方式进行转变。
三、本次投资的目的
(一)通过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以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体制进行运营,有助于现行管理模式和管理层级的理顺和明晰。
(二)通过成立全资子公司,可调动子公司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积极性。
(三)通过成立全资子公司,能够建立独立对外融资的渠道,实现多元化资金来源,提高经营效率,提升业务发展。
四、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投资以现金方式实施,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投资后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二)本次投资成立隶属于公司的独立法人实体,有助于公司控制内部风险,提高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中的抗风险能力。
五、本次投资的其它有关事项
由于工商登记企业名称预核准原因,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名字预核准为浙江中大元通实业有限公司。本次议案通过后,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和审批权限的议案》中,公司对“浙江中大元通机电有限公司”2012年度担保计划由“浙江中大元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黄董良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黄董良,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董良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