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议案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2-07-0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议案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2年7月26日召开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由于公司工作安排的原因,已将此次股东大会延期至2012 年7月 31日(星期二)上午 9:30召开。详见2012年7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2年7月19日,公司董事会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卫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24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1%;间接持有公司4211.2万股股票;累计持股645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5%)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订案》进行补充修正,并提交了《关于完善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提案》。
《关于完善<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提案》在《公司章程修订案》的基础上调整内容如下:
1、原章程修订案: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四)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包括:公司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修订为: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四)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后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包括:公司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原章程修订案: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修订为: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采用网络投票或独立董事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以及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章程修订案》前后对照表见本附件。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认为上述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审议上述临时提案。
更新后的股东大会通知全文详见2012年7月23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特此补充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前后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案 | 完善意见 |
1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原则为: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四)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包括:公司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四)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后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包括:公司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2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通过采用网络投票或独立董事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以及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3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4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经过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在向股东大会提交的相关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修改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经过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在向股东大会提交的相关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修改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2-07-05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定于2012年7月31日召开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2年7月1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胡卫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240万股股票,间接持有公司4211.2万股股票,累计持股645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5%)临时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增加《关于完善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提案》。
董事会认为,作为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胡卫林先生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提案程序和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完善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提案》提交公司2012年7月31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增加临时提案后的股东大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2 年7月 31日(星期二)上午 9:30;
5、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现场投票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出席对象:
①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7月23日(星期一),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丰路88号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基板事业部2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2、《关于完善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提案》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股东可现场登记,也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登记。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要条件。
2、法人股东请持法人股票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公章)、出席人身份证前往登记;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提交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
4、委托他人登记或出席会议的,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本人身份证及股票帐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5、股东也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办理参会登记(传真件请注明:股东姓名、股东帐号、持股数、通讯地址、讯邮编、联系电话),但会议当天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卡。
6、登记时间:2012年7月25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
7、登记地点: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丰路88号公司董秘办。
四、注意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的食宿与交通费均自理。为依法开好股东大会,公司将严格执行通知精神,不向与会股东发放任何形式的礼品。
2、会议联系人:金跃国、孙莹琦
3、联系电话:0512-68327201
4、联系传真:0512-68073999
5、通讯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丰路88号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邮政编码:215143
六、附件:
1、授权委托书
七、备查文件:
1、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补充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相关议案的表决具体指示如下:
序号 | 表决事项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 |||
2 | 《关于完善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提案》 |
本授权书有效期至本次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注:
1、委托人为企业法人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人为自然人时由委托人签字。
2、授权范围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票进行指示。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的,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2012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201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