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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在欧盟高等法院胜诉的公告
    2012-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2-18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在欧盟高等法院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0年2月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草甘膦反倾销征收48%反倾销税。2003年2月进行期间复审和日落复审的合并审理调查,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9月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本公司于2004年12月起诉至欧盟初审法院。2009年6月17日,欧盟初审法院第四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书,对公司取消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公司分别于2006年2月28日、2007年3月27日、2008年2月26日、2008年3月10日和2009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上披露)。欧盟理事会于2009年8月24日向欧盟高等法院就欧盟初审法院第四法庭判决提出上诉。

      2012年7月19日,欧盟高等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欧盟理事会上诉的判决,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

      2、判令欧盟理事会支付费用,包括上诉期间涉及临时措施的费用;

      3、判令欧盟委员会承担其自身费用。

      此次胜诉标志着本公司在应诉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的诉讼案中获得了最终胜利,对于公司开拓欧洲草甘膦市场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