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资本补充添新路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频频告急,引监管部门开闸释压。继放行可转债之后,保监会将为保险公司开辟新的资本补充途径——财务再保险。目前,保监会已就此征求意见,眼下融资需求更为迫切的人身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险)公司将率先受益。⊙记者 黄蕾 ○编辑孙忠
备受中小险企推崇
上周末,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人身险公司可以通过使用再保险来改善偿付能力,具体包括“年度可续保、共保和修正共保”这三种形式。
虽不为国内公众所熟知,但“财务再保险”在国外保险市场却是颇为流行的利润调节工具。和传统再保险一样,财务再保险也是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工具,只是更侧重于分担财务风险,其优点在于能实现一般再保险不能达到的目的,兼具“风险转移”和“财务安排”的功能。
“由于此前没有明文规定,财务再保险在国内属于‘灰色地带’。”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利用财务再保险来解决偿付能力困境,早已被国内一些保险公司所尝试。据业内人士粗略估算,近两年来,尤其是在偿付能力普遍告急、融资渠道相较有限的未上市中小保险公司中,不下五成的公司都使用过这一工具。
强烈的诉求,令这一新型融资工具从此“阳光化”。市场人士感兴趣的是,保险公司如何通过这一工具来改善偿付能力。
多位保险公司再保部人士详解道,“保险公司通过办理财务再保险业务,而从再保险公司获得一笔收入,进而增加实际资本;或是保险公司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后,通过计提应收分保准备金,进而降低最低资本等。”
不过,财务再保险的胎动,也引发了争议。业内担心的是,这一财务工具会被滥用,即再保险公司只是将利润提前支付给保险公司,而承担很少甚至没有风险,如果是这样,那这一工具形同借款合同,保险公司只是出于“粉饰”报表的目的,对于保险公司自身也是一种伤害。
国际保险界有这样一个比喻,“风险转移”和“财务安排”好比天平的两端,财务再保险在其中寻找的是一个平衡点。如果过多偏向“财务安排”,就会演变为“纯粹的资金转移”工具。因此,业内人士建议,在我国财务再保险还处于萌芽期时,应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用机制,进行有效约束,防止其被滥用误用。
对此,监管心中有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人身险公司使用财务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应建立在转移风险的基础上。
摆脱股市依赖症
近年来,保险公司频频拉响偿付能力不足的警报,其中一大原因便是患上了股市依赖症。一旦资本市场不理想,保险公司当期的投资收益、盈利能力将大大下降。
国际上可参考的经验告诉我们,保险公司若想改变被股市牵着鼻子走的现状,就需要在投资渠道、甚至利润结构上转型。
近期保险投资新政的出炉,无疑为保险公司打开了另类投资渠道的施展空间,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保险公司摆脱股市波动性、依赖性,增强投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与此同时,保险业也应寻求更加多元化的收入与利润来源,逐步摆脱利润对利差的过度依赖症。为业内人士所熟知的是,保险公司的利润应由费差、利差和死差三部分构成。尤其是死差,因为不受宏观调控和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最能体现经营者的能力,所以应该成为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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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财务再保险
财务再保险起源于美国的非寿险市场,原先是非寿险公司希望得到再保险公司的财务援助,来降低因为自然灾害发生、赔偿支付过多造成公司财务亏损。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寿险公司也开始运用财务再保险这种新型理财工具,转移投资风险,调节原保险人财务状况,平衡利润和改善公司财务报表。
财务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把已有业务的利益或损失分给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来承担将来保险业务收益的风险。依据合同约定,原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分保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照原保险人的要求向其返还扣除经营费用之后的保费和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