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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2-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热电 2012—临049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7月24日上午10:30分在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人,代表股份313,032,0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朱明、崔白律师参加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 关于公司开展信托贷款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共同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信托贷款方式借款人民币肆亿元整,借款期3个月,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缺口。本次贷款利息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9%。结息方式为贷款本金发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支付部分贷款利息,数额为贷款本金乘以0.3375%;其余贷款利息,应在贷款到期日随贷款本金一并支付。

      同意313,032,08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将相关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予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叁亿捌仟万元整(小写:¥380,000,000.00),并随即租赁上述资产,租赁期限5年,租赁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3至5年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到期后公司以100元人民币回购上述固定资产。

      同意313,032,08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朱明、崔白律师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4日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热电 2012—临050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实施担保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 本次为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共计5000万元人民币,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为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2.0亿元。

      ● 本次担保事项无反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15.985万元(含本次担保)。

      ●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形。

      201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提供共计4 亿元的担保,用于开立信用证、承兑汇票及银行贷款等。其中:向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提供2 亿元担保,向石河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1 亿元担保,为石河子市天源燃气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5000 万元担保,向石河子天富南热电有限公司提供 5000 万元担保。详情请见2012年3月31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2012—临023号临时公告。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近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石河子分行”)签订相关担保合同,现公告如下:

      1、本保证合同对应主合同为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中行石河子分行之间签署的编号为E2012005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区间:

      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25日止。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的最高担保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在本合同所对应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了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6、上述5,000万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天富国际经贸公司提供2亿元担保额度之内。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