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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2-041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于2012年4月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8159209951,用于废旧电路板中稀贵金属、废旧五金电器(铜铝为主)、废塑料的循环利用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详见2012年4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告。

      为了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荆门格林美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将原中国银行专户(账号为578159209951)销户。目前,荆门格林美正在办理中国银行专户销户手续,销户后结算的利息也将一并转入新开专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荆门格林美与开户银行、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荆门格林美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开立专户,帐号为42101560036156140000,截止2012年7月25日,专户余额为1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废旧电路板中稀贵金属、废旧五金电器(铜铝为主)、废塑料的循环利用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荆门格林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荆门格林美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荆门格林美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鑫强、钮蓟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荆门格林美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荆门格林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荆门格林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每月(每月5日之前)向荆门格林美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荆门格林美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荆门格林美、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荆门格林美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上述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备查文件:《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