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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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新华保险大厦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康典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4人,实到董事14人,其中亲自出席会议董事13人,董事刘向东委托董事孟兴国代为出席并表决。本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特别分红暨建立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具体事项的议案》,具体决议如下:
根据本公司于2011年10月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2011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特别分红暨建立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议案》(以下简称“《特别分红议案》”,详细内容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第十七节“其他重要事项—前董事长违规事件—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同意按本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3,119,546,600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32056元(含税),总计约合人民币10亿元(以下简称“本次特别分红”)。本次特别分红金额从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中提取。
本次特别分红归属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全体股东(以下简称“老股东”)的部分,将根据《特别分红议案》通过2011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时A股老股东和H股老股东各自所持本公司股份(扣除上市时国有股股东减持的部分)所对应的份额(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分别存入本公司指定的在境内和境外设立的专项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专项基金账户”)进行托管,托管期限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的期限届满时终止(以下简称“托管期间”)。公司将对专项基金账户内的专项基金进行保本管理。专项基金账户内的本金和利息的总额归全体老股东按各自份额享有。在托管期间内,本公司将在每年年度报告中定期披露专项基金账户的情况。
根据《特别分红议案》,上述专项基金账户内的专项基金用以弥补托管期间由于前董事长违规事件造成的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之外的其他实际损失。如果在托管期间内因发生前述实际损失而需动用专项基金账户的专项基金弥补,届时应由本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托管期间届满后,本公司将专项基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包括扣除弥补前述实际损失后的本金和利息的总额)按照《特别分红议案》通过2011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时全体老股东各自所持本公司股份(扣除上市时国有股股东减持的部分)所对应的份额划转给老股东。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特别分红的详细安排,本公司将另行发布特别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