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2—034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桥苗业”或“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刘德群先生的通知,刘德群先生与刘晓庆女士、赵长松先生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刘德群先生增加了实际支配壹桥苗业的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增持人:刘德群先生
2、增持计划:因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登记结婚。刘德群先生、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刘德群先生增持了实际支配壹桥苗业的股份,刘德群先生在进行本次增持之前持有壹桥苗业股份总数为6,500万股,占壹桥苗业股份总额的48.51%;刘晓庆女士在进行本次增持之前持有壹桥苗业股份总数为1,476万股,占壹桥苗业股份总额的11.01%;赵长松先生在进行本次增持之前持有壹桥苗业股份总数为340万股,占壹桥苗业股份总额的2.54%。刘德群先生增持后占壹桥苗业股份总额的62.06%。
3、增持方式:刘德群先生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增加实际支配壹桥苗业的股份。
4、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壹桥苗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刘德群先生,股东刘晓庆为股东刘德群的女儿。壹桥苗业自上市以来,壹桥苗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为保障壹桥苗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刘德群先生与刘晓庆女士在壹桥苗业的重大决策中自始保持了高度一致,并口头上互为承诺在各自履行股东职责的过程中,按照壹桥苗业公司章程的约定在召开董事会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股东权力时,自始实施一致行动,日后也仍将保持一致行动,但一直未以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双方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壹桥苗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与刘晓庆女士系父女关系。刘德群先生持有壹桥苗业股份占壹桥苗业股份总额的48.51%,刘晓庆女士持有壹桥苗业股份占壹桥苗业股份总额的11.0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刘德群先生与刘晓庆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刘德群先生在本次增持前实际支配壹桥苗业股份占壹桥苗业股份总额的59.52%。
因股东刘晓庆与股东赵长松登记结婚,为进一步明确三方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刘德群先生、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刘德群先生、刘晓庆女士和赵长松先生“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提案及表决、公司高管提名及投票选举以及在公司的其他有关经营决策中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一致行动意见。”且“若三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按照刘德群先生的意向进行表决”。因此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后,刘德群先生在本次增持后实际支配壹桥苗业股份占壹桥苗业股份总额的62.06%。
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刘德群先生在增持壹桥苗业股份前实际支配壹桥苗业已发行股份的59.52%,超过50%,且继续增加壹桥苗业拥有的权益至62.06%不影响壹桥苗业的上市地位,本次增加股份符合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
刘德群先生的上述增持行为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其合法性进行核查。
6、其他说明
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刘德群先生具备增持壹桥苗业股份的主体资格;刘德群先生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刘德群先生本次增持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刘德群先生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未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此次增持完成后,一致性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不进行股份减持。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2—035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7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股份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告中关于赵长松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有误,先更正如下:
公告原文:
赵长松先生在进行本次增持之前持有壹桥苗业股份总数为390万股,占壹桥苗业股份总额的2.91%。
更正为:
赵长松先生在进行本次增持之前持有壹桥苗业股份总数为340万股,占壹桥苗业股份总额的2.54%。
更正后的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更正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股份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更正稿)”
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