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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2-049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第二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1日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下午15:00至2012年8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侨城侨城东路2002号深圳博林诺富特酒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锂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2年7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705,41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15%。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6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705,48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705,480,100(七亿零五百四十八万零一百)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其中,现场投票705,414,100(七亿零五百四十一万四千一百)股,网络投票66,000股;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600 股;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2012年7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2年7月14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480,100(七亿零五百四十八万零一百)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其中,现场投票705,414,100(七亿零五百四十一万四千一百)股,网络投票66,000股;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600 股;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公司2012年7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2年7月14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莫海洋 许文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