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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2-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5 股票简称 S*ST北亚 编号:临2012-030

      中航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5月18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航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亚集团”或“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黑龙江高院”)送达的一份执行裁定书(【2012】黑高法执字第1-5号)。黑龙江高院根据哈尔滨商业银行龙青支行(简称“龙青支行”)的申请,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检察分院在办理浆纸公司法定代表人逄守江挪用资金一案过程中,从该公司业务人员处追缴经营款2271万元,2010年12月31日转入北亚集团账户内”为由,“冻结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在办理案件中,追缴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北方浆纸贸易有限公司转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经营款2271万元。”

      公司经向有关部门核实,证实上述裁定书所涉款项属于司法机关发还给北亚集团的涉案赃款,并非黑龙江省新北方浆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浆纸公司”)的经营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逄守江挪用、侵占北亚集团资金情况

      逄守江,男,50岁,2001年11月起任北亚集团副总裁。2006年 5月1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哈尔滨铁路检察院逮捕,2011年11月日被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铁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挪用资金罪、侵占罪、诈骗罪、故意毁灭财务凭证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铁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被告人逄守江利用其担任北亚集团常务副总裁、副总经理,并主管北亚集团子公司绥芬河市福全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全公司”)和负责浆纸贸易的便利条件,先后挪用北亚集团及其子公司资金173,362,728.17元,并以其关联自然人股东名义成立了浆纸公司、黑龙江新北方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方纸业公司”)、绥芬河市亿阳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绥芬河市瑞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弛公司”),由逄守江实际控制该四家公司,截至(2011)哈铁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尚有20,316,963.04元未归还。此外,逄守江于2004年9月13日指使相关人员将福全公司银行保证金账户内的7,500万元及其22.6万元利息转入浆纸公司账户,非法据为己有,并以此作为保证金向龙青支行办理2.1亿元承兑汇票。

      综上,逄守江在其担任北亚集团常务副总裁、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北亚集团资金,造成北亚集团直接经济损失9,554.30万元。

      二、司法机关依法向逄守江追缴赃款并向公司发还情况

      2007年,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逄守江挪用资金一案过程中,根据逄守江交代,自2007年1月29日至2008年4月28日止,从百色造纸厂刘洋处追缴浆纸公司流入该厂的涉案资金2,886万元,并办理了赃款扣押手续。2008年10月22日,因逄守江案件移交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继续侦查,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将扣押款中的2,366万元移交哈尔滨铁路公安局。

      北亚集团破产重整期间,经北亚集团重整清算组请求,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将扣押款中的2,271万元作为赃款,发还给北亚集团重整清算组,用以向债权人清偿,该款项作为北亚集团的破产重整资产已全部用于清偿债权,北亚集团与福全公司也进行了相应的账项调整。

      因此,上述2,271万元款项系司法机关在查办北亚集团原副总裁逄守江挪用、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一案过程中,于2010年12月向北亚集团返还的涉案赃款,并非浆纸公司的经营款。

      三、龙青支行票据纠纷案判决及执行情况

      2011年,龙青支行因票据纠纷一案,将债务人浆纸公司及担保人新北方纸业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股份”)和王娜诉至黑龙江高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龙青支行撤回对亿阳股份的起诉。2011年12月29日,黑龙江高院以(2011)黑高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浆纸公司给付龙青支行贴现资金2.1亿元及利息,龙青支行对浆纸公司用以质押的7,500万元优先受偿,就行使质押权后仍不能清偿部分由新北方纸业公司和王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龙青支行的申请,黑龙江高院向北亚集团下达(2012)黑高法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

      四、黑龙江高院解除上述司法冻结的情况

      北亚集团收到(2012)黑高法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后,于2012年5月28日向黑龙江高院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并上报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2012年6月15日,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协调并由哈尔滨铁路局出具担保,黑龙江高院以(2012)黑高法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司法冻结。

      公司经认真核查,目前不存在类似情况。

      五、公司收到哈尔滨铁路局担保《承诺函》的情况

      哈尔滨铁路局为推进公司恢复上市工作,确保公司破产重整相关资产的完整,于2012年7月16日向北亚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事项如下:

      1、北亚集团破产重整期间,哈尔滨铁路局做出的“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资产注入重组方案获批准后,在上述清偿比例范围内向各债权人提供保证,确保各债权人按上述受偿比例获得清偿”的担保承诺继续有效。

      2、在北亚集团破产重整资产范围内,哈尔滨铁路局保证重整相关资产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诉讼隐患。如发生因诉讼、仲裁、司法执行等导致重整相关资产损失的情形,哈尔滨铁路局将无条件予以补足,并放弃向北亚集团追索的权利。

      3、黑龙江省高院执行裁定书拟冻结的款项系北亚集团破产重整相关资产,属于哈尔滨铁路局已提供担保的重整资产范围,哈尔滨铁路局已向黑龙江省高院出具担保,并解除了相关冻结裁定。如该款项被强制执行,哈尔滨铁路局将向北亚集团全额补偿,以保证北亚集团资产的完整。

      鉴于上述司法冻结事项已经解除,且哈尔滨铁路局已就破产重整期间的重整资产完整性提供了担保承诺,上述司法冻结事项对公司不构成实际影响。

      特此公告。

      中航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