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
《传票》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12-032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
《传票》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传票》的基本情况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8月7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92号】《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传票》。现将具体内容及本案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基本诉讼请求内容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告(一):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亿元的相应欠息、罚息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事项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1亿元借款合同纠纷给予裁定,冻结公司、亚星集团的银行存款1亿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基本内容为:
要求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上午10时40分,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0317室),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4、本案基本情况:
2009年8月3日,华夏银行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夏银行为公司贷款1亿元,贷款期限为3年,自2009年8月3日至2012年8月3日,亚星集团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和《传票》,是因为公司因上述贷款产生的借款合同纠纷。
二、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同日接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739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公告如下: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亚星集团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人民币5千万元借款合同纠纷给予裁定,冻结公司、亚星集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千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其他披露义务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92号《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传票》;
2、(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73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