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年报专题小组
□执笔 周长青
内容提要
上市公司将大规模资金用于理财和放贷是近两年出现的新现象。本文以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度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数据为基础,分析沪市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总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
据统计,2011年度委托理财的年初余额为239.04亿元,借方发生额为1180.60亿元,贷方发生额为1248.43亿元,年末余额为171.19亿元。相比2010年度委托理财的余额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但期间发生额相比2010年度(借方发生额790.17亿元,贷方发生额559.16亿元)都出现了大幅度的上升。其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上资金成本高企,促使上市公司热衷于通过购买短期理财产品,以获取相比银行存款利率更高的收益率。
从企业类型看,2011年度地方国企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家数和规模都比2010年度出现了比较大幅度的增长,远超其他类型的上市公司。具体如表1所示(亿元):
公司类型 | 所属期间 | 期初余额 | 本期发生额 | 实际收回本金金额 | 期末余额 |
地方国企 | 2011年 | 208.62 | 733.96 | 832.22 | 110.35 |
民营企业 | 2011年 | 25.97 | 297.23 | 287.26 | 35.93 |
央企 | 2011年 | 4.3 | 143.95 | 124.92 | 23.33 |
外资企业 | 2011年 | 0.148 | 5.463 | 4.026 | 1.585 |
合计 | 2011年 | 239.038 | 1180.60 | 1248.43 | 171.195 |
从委托理财的受托人看,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受托人主要有以下类别:银行、信托公司、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等。从余额和发生额看,2011年度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为主,占比分别为86.37%和62.88%,相比2010年度的97.09%和87.27%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2011年度上市公司通过信托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比重有明显增加。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亿元)。
受托人名称 | 所属期间 | 期初余额 | 本期发生额 | 实际收回本金金额 | 期末余额 |
银行 | 2011年 | 225.99 | 1019.71 | 1138.05 | 107.65 |
信托公司 | 2011年 | 11.00 | 90.26 | 52.85 | 48.39 |
财务公司或投资公司 | 2011年 | 0.07 | 59.72 | 56.93 | 2.86 |
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 | 2011年 | 1.97 | 10.24 | 0.58 | 11.64 |
券商 | 2011年 | 0.00 | 0.67 | 0.02 | 0.65 |
合计 | 2011年 | 239.04 | 1180.60 | 1248.43 | 171.19 |
从委托理财的期限看,上市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大部分在几天到一个月不等,超过半年的相对较少。而委托给信托公司、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款项则委托期限较长,普遍处于1-3年间,只有小部分短于1年,最长的期限为5年。
从委托理财报酬的确定方式看,主要分为保本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两种,部分公司采取了其他的确定方式,如“保本”加“浮动”的方式。2011年度的发生额中采取浮动收益、固定收益和其他方式的委托理财的金额分别为608.67亿元、411.30亿元和160.63亿元,分别占比51.56%、34.84%和13.60%。相比2010年度,采取浮动报酬方式的委托理财金额的比重出现了大比例的上升。对于受托人为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大部分公司披露了较为明确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主要介于5%-11%之间;而绝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都在6%以下,个别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年收益率也可高达10%。可见,浮动收益型的理财在明显增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可能并不象上市公司平时公告所述的属于无风险事项,但因上市公司一般没有披露理财款项的用途和去向,所以风险大小难以判断。而对于受托人为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理财,收益确定方式基本为浮动方式,即按合同约定到期日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确认收益,各公司盈亏不等。
从单家金额来看,特点不仅表现在进行委托理财公司数量的大量增长,而且还表现在发生规模的急剧扩大,且少数公司集中突出的特点。以发生额为例,2011年度委托理财累计发生额超过100亿元的公司共计有2家,发生额在10亿元-100亿元之间的公司共计有21家。据统计,2011年委托理财发生额和余额位列前10名公司的合计数分别为797.20亿元和128.90亿元,分别占整个期间发生额和余额总数的67.53%和75.29%。
(二)委托贷款
据统计,2011年委托贷款的年初余额为643.83亿元,借方发生额为860.14亿元,贷方发生额为416.43亿元,年末余额为1087.54亿元。
在2011年末委托贷款的1087.54亿元余额中,属于上市公司向其控制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余额为880.76亿元,向非控制的参股、联(合)营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余额为64.66亿元,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的余额为7.69亿元,向上市公司外部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委托贷款余额为134.43亿元。具体结构如下表3(亿元):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 期初余额 | 借方发生数 | 贷方发生数 | 期末余额 |
上市公司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类 | 527.66 | 655.60 | 302.50 | 880.76 |
上市公司参股、合营、联营公司等 | 41.82 | 51.53 | 28.69 | 64.66 |
与上市公司无关联关系类 | 72.57 | 145.20 | 83.35 | 134.43 |
其他关联类 | 1.78 | 7.81 | 1.89 | 7.69 |
合计 | 643.83 | 860.14 | 416.43 | 1,087.54 |
尽管上市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金额巨大,但大部分属于风险较低或具有一定可控程度的类型,其中上市公司委托贷款给其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及参股子公司、联(合)营公司的发生额和余额分别为707.13亿元和945.42亿元,分别占发生总额的82.21%和86.93%。在这部分委托贷款中,其年利率大部分介于4%-7%之间,只有少部分的贷款低于4%和高于8%,年利率超过10%的仅为少数公司,仅有中炬高新、浙江龙盛、京投银泰、钱江生化、复星医药、吉林森工等几家,如吉林森工、京投银泰和浙江龙盛委托贷款给参股、联营子公司的年利率就高达15%、18%和23%,其年利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是这些附属企业的业务为房地产。
风险较难以判断的部分为上市公司贷给独立第三方企业的委托贷款,涉及该类型贷款的上市公司共计有44家,合计余额为134.43亿元,占委托贷款总余额的12.36%。单家平均金额为3.06亿元,期限基本介于1-3年之间。相比其他类型,该部分委托贷款除了小部分的年利率在10%以下之外,大部分笔数的年利率超过10%,最高的如某公司的6亿元委托贷款年率高达36%。在44家上市公司的该类委托贷款中,放贷余额超过10亿元的公司有2家,金额介于5亿-10亿之间的有4家,金额介于1亿-5亿元之间的公司有18家,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公司有19家。
二、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特点
经分析, 2011年度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有以下特点:
(一)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热情急剧升温,不仅在规模上,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家数也出现了比较大幅度的增长,部分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操作频繁,单家平均金额大。如2011年度委托理财累计发生额超过100亿元的公司共计有2家,发生额在10亿元-100亿元之间的公司共计有21家,单家平均发生额为15.14亿元,单家平均余额为3.23亿元。可见委托理财现象在部分公司突出而集中。
(二)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主要导向有所差异。2011年上市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主要以超短期的、较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为投资标的,其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发生额和余额分别占发生总额和总余额的86.37%和62.88%。而委托贷款则成为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融资平台并进行资金配置的一个重要手段或途径,上市公司委托贷款给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参股子公司、联(合)营公司的款项金额占上半年委托贷款总额的86.93%,期限基本上都长于1年。此外,部分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以获取较长期的高风险利率收入为目的,2011年末上市公司向独立第三方发放的委托贷款余额占委托贷款总余额的12.36%。
(三)各项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利率差异巨大。大部分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利率介于4%-8%之间,大体能体现目前总体水平上的资金成本,但不同的公司贷款利率存在巨大的差异,低者如浙江龙盛对子公司委托贷款利率最低的仅为1%和2.5%,高者如中原高速,委托贷款利率高达25.87%,香溢融通的贷款介于20%-22之间不等,新安股份的贷款利率也高达19%左右;部分公司在委托贷款方面内外有别,如新华传媒对下属子公司的贷款利率介于4%-7%之间,而对外第三方贷款的利率则高达15%-18%;部分公司不仅内外有别,对不同下属企业贷款之间的利率也存在很大差异,如浙江龙盛对部分控股子公司的贷款利率仅为1%,对部分全资子公司的贷款利率则介于6%-10%之间,而对少数控股子公司的贷款利率则高达18%,与对外第三方企业的贷款利率相同。但单从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投资者很难知道资金成本差异如此巨大的原因。
总体而言,以信托公司和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为委托人的委托理财和向独立第三方委托贷款的利率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该部分资金所可能蕴含的回收风险应是主要关注的领域。
(四)部分资金通过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途径流入高风险领域。由于目前并没有要求披露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资金的用途,因此无法获知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资金的具体去向。根据借款人的名称,可以初步判断部分资金进入了高风险领域,该领域以房地产业居多,可能也有小部分属于急需资金的非房地产性中小企业。一般来说,高风险总与高收益伴存,资金的风险性大体可以从收取的高利率来加以判断。上市公司收取超高额利息的资金主要以委托贷款为主,而且主要集中在向上市公司之外第三方的委托贷款。截至2011年末,在44家贷给独立第三方企业的134.43亿元委托贷款中,委托贷款利率超过10%的合计金额为63.79亿元,占总余额的47.45%。
(五)部分上市公司热衷于进行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部分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单家金额大,发生笔数频繁,在该方面的表现非常突出。
(六)尽管近两年尚未出现上市公司因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而导致的巨额损失事件,但该方面的高风险性已初现端倪。在发放委托贷款的公司中,截至2011年末共计6家上市公司出现了逾期款项。最典型的如某公司,其贷出的3700万元将于2011年11月14日到期,但借款方未按期支付利息,该公司已对其进行起诉。事实上,此前已有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出现逾期现象,如2010 年4月 某公司贷出的一笔于2011年5月份到期的9000万元1年期委托贷款已经出现逾期,直到6 月份才收到全额本金与利息。
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不仅仅表现在逾期,其贷出款项被迫频繁展期甚至涉讼同样揭示出委托贷款的高风险性。某公司甲在这方面就表现得尤为明显,已有多笔贷款被迫展期或涉讼。如该公司的子公司乙在2009年6月曾向其他单位丙发放7100万元的1年期委托贷款,尽管借款期满后再度展期半年,单位丙仍未按期还本付息。2011年5月,甲公司将这710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债权,有条件整体转让给了单位丁,但截至9月份,单位丁没有全部履约,子公司乙由此对其提起诉讼。又如2011年5月24日、8月26日和9月9日甲公司连续刊登公告,分别决定对其贷出的11000万元、6000万元和5000万元委托贷款进行展期。可见,尽管上市公司对委托贷款收取着甚至超过20%年率的利息,但其可回收风险由此可见一斑。
据统计,报告期末展期、逾期和涉讼的委托贷款余额分别为81.92亿元、22.08亿元和0.57亿元。
三、上市公司热衷于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原因
综合分析,部分上市公司热衷于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可能存在以下主要原因:
(一)在收紧货币政策、楼市调控背景下,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给高利贷款提供了迅速生长的肥沃土壤。高利贷款的超高回报迅速吸引各路资金进入,甚至使得一些实力强大,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上市公司经受不住诱惑而加入其中。在进行大额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上市公司中,不乏诸如央企、商业银行等大型企业的身影。
(二)部分新上市公司超募现象导致产生大量的资金闲置,自有资金充沛。如某公司2011年5月首发上市超额募集了9.06亿元资金,8月底即宣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循环利用不超过4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另一公司2010年8月上市,2011年7月决定授权管理层在两年期限内以不超过4.36亿元的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等。募集资金可能成为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另一个比较可能的方式是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上市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其转化为自有资金后再将其用于委托理财或委托贷款。此外,不排除在高利贷市场的诱惑下部分上市公司滋生通过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等方式用于高利放贷的动机。
(三)部分公司存在借助上市公司有利的融资平台,利用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获取廉价资金并“倒卖”赚取利差的可能性。比较典型的是某公司刚于2011年5月发行了95亿元公司债券,将以1:1的比例分别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但6月份即决定以40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期限为1-2年的理财产品,其债券融资的理由受到媒体质疑。
(四)部分公司在主业低迷的情况下更具进行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动机,利息收入正成为部分主业低迷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如某公司近年来主营业务一直不景气,一度接连亏损。2009年以来,虽然净利润实现了扭亏,但其中投资收益仍然占了很大的比例,其2011年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对净利润的影响分别高达10.02%和39.96%;最典型的如某公司2011年的净利润为1.88亿元,但2011年期间发生的委托贷款多达20笔,余额也高达3.67亿元,贷款利率普遍在20%左右,可见高利贷款利息收入对其业绩影响之巨。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上市公司利用闲置资金投资理财和委托贷款并不是新鲜事,但将大规模资金投向银行理财产品和委托贷款从近两年才开始出现,这源自于现有金融体系内资金的不合理分配。上市公司涉足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原本无可厚非,但在高利益驱动下,很容易演变成了一种变相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一边是资金浪费溢出实体经济获取高额利润,容易造成经济实体的空心化和虚拟化,另一边却是高额财务费用负担成为急需资金企业难以承担之重,容易造成贷款难以偿还,从而加剧了信贷风险。如果任由这种现象无序蔓延,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所蕴含的风险则不容小觑。因此,建议相关的宏观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配置社会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矛盾,平抑市场的资金成本;上市公司也应强化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方面的风险控制和决策程序,不能片面追求高息收入而置风险于不顾。
(二)上市公司超募现象突出,部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现象比较严重。其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计划制定的不科学和不合理。因此,有必要在该方面加强监管,才能合理配置资金,引导其流向真正需要资金的领域。
(三)从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情况看,其信息披露尚存在需改进之处,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是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信息披露要求与其它实业投资项目的披露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按目前的信息披露规定,一般要求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充分提示风险,并履行严格的决策程序。而部分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事项的金额经常比一般投资项目更大,期限更长,但一般只是发布一个简单公告,能够提供投资者甄别风险的信息少之又少。这不仅给上市公司管理层留下了很大的自由操作空间,而且也放纵了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决策的随意性。因此,有必要细化该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披露的信息含量。
其次,在委托理财信息披露的口径上存在不一致的现象,部分公司将发生的购买银行委托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事项进行披露,但也存在部分公司基于传统的认识,认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无风险或低风险事项而未将其发生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进行披露。比较典型的是银行类上市公司,其持有其他银行理财产品应是普遍现象,但实际上只有少数银行类上市公司披露该类委托理财事项。因此,应进一步统一该方面的披露口径,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可比性。
再次,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在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方面的披露显得比较模糊,多数公司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和委托理财资金的用途披露不透明,投资者很难得知资金的具体去向,也就无从衡量资金的收益和风险是否匹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该方面的信息披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