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76 证券简称:交运股份 编号:临2012-026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10日在上海延安西路719号佳都大厦四楼佳都电影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辰康先生主持,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4人,代表股份525,120,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92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式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关于聘请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524,714,237 | 9,133 | 396,698 | 99.9227% |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公司经营范围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有关公司经营范围的内容作如下变更:
公司原经营范围为:汽车货物运输装卸,公路省(市)际旅客运输,二类货运代理,汽车修理,汽车机械配件制造、销售,工程机械及专用汽车制造、销售,钢材销售。(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修改为: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汽车货物运输装卸,公路省(市)际旅客运输,二类货运代理,汽车修理,汽车机械配件制造、销售,工程机械及专用汽车制造、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仓储,钢材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524,714,237 | 9,133 | 396,698 | 99.9227% |
(三)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朱戟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表决比例 |
| 524,613,651 | 99.9036% |
(2)选举陈辰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表决比例 |
| 527,050,689 | 100.3677% |
(3)选举杨国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表决比例 |
| 524,642,243 | 99.9090% |
(4)选举洪任初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表决比例 |
| 524,655,277 | 99.9115% |
(5)选举薛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表决比例 |
| 524,612,020 | 99.9033% |
(6)选举包起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表决比例 |
| 525,894,656 | 100.1475% |
(7)选举张海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表决比例 |
| 524,613,589 | 99.9035% |
(8)选举傅长禄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表决比例 |
| 524,632,873 | 99.9072% |
经上海市运输工会第九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黄伟建先生,将与选举产生的上述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四)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白文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表决比例 |
| 525,867,576 | 100.1423% |
(2)选举周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表决比例 |
| 524,610,588 | 99.9030% |
(3)选举耿鸿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表决比例 |
| 524,662,954 | 99.9130% |
经上海市运输工会第九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王萍女士、黄培莉女士,将与选举产生的上述监事与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 、李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