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2-037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8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8月9日-2012年8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9日15:00至2012年8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萍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09号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一楼马德里厅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77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71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4,72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票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票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4,72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票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票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同意票数超三分之二。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4,71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票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票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4,71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票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票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4,71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票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票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邬克强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