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53 股票简称:中江地产 编号:临2012—14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6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8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钟虹光先生主持,独立董事李悦先生因事请假未能参会,书面委托独立董事章卫东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及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赣证监发[2012]81 号)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现对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四)对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四)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但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五)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除该股东可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
独立董事均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增加公司2012年度申请银行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
根据现阶段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公司拟对第五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2年度申请银行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中的2012年度申请银行贷款总额度予以调整,具体调整为:公司拟再申请增加银行贷款额度3.15亿元,即2012年度公司向各银行申请新增融资授信总额度共计7.5亿元,具体借款以实际发生为准。
为便于银行借款具体业务的办理,特授权董事长钟虹光先生代表公司在上述贷款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董事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一年。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四、《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于2012年9月6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00053 股票简称:中江地产 编号:临2012—15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于2012年9月6日上午9:30召集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方案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2年9月6日上午9:30
3、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379号紫金城A栋写字楼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表决
二、会议议题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的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9月3日。截止2011年9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代为出席会议;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事项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需持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的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委托人的有效持股凭证、书面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会议登记时间:2011年9月4日-9月5日的8:30-17:00;
4、会议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公司证券部;
5、会议登记方式:股东(或代理人)可以到公司证券部登记或用传真方式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参加会议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791-88164127;
(2)指定传真:0791-88164141;
(3)联 系 人:王芳;
(4)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379号紫金城A栋写字楼;
(5)邮编:330007
特此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8月17日
附件: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股票账号: 持股数: 股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议题 | 表决情况 | ||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如果委托人对上述议案未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投票表决。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053 股票简称:中江地产 编号:临2012—16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会议通知于8月6日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8月17日下午1: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耀明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根据《证券法》第68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全体监事对公司编制的《2012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2、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3、公司监事会成员未发现参与201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公司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及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赣证监发[2012]81 号)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现对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四)对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四)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但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五)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除该股东可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2 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