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2-016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20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建设路55号成都华联东环广场10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总经理 刘强先生;
董事长李占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52,451,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赞成:52,451,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 浒 律师 张竞元 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