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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3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58号)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0、基金份额: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A份额和/或鹏华资源B份额;

    11、鹏华资源份额: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2、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13、鹏华资源B份额: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14、标的指数: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

    15、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级、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鹏华资源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份额的折算、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6、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发售公告:《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0、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鹏华资源A份额持有人及鹏华资源B份额持有人;

    23、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4、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2、《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3、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4、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6、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7、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8、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9、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0、日/天:公历日;

    41、月:公历月;

    42、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4、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5、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8、上市交易: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50、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51、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鹏华资源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2、配对转换: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之间的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3、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按照2份鹏华资源份额对应1份鹏华资源A份额与1份鹏华资源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4、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按照1份鹏华资源A份额与1份鹏华资源B份额对应2份鹏华资源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5、折算: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鹏华资源份额净值、鹏华资源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鹏华资源B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6、定期折算: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57、不定期折算:当鹏华资源份额净值、鹏华资源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鹏华资源B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58、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59、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0、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1、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投资者将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66、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8、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69、基金份额净值: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鹏华资源份额净值、鹏华资源A份额净值、鹏华资源B份额净值;

    7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鹏华资源A份额参考净值、鹏华资源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2、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73、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000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00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01%
    总计15,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继之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办公室科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理事会秘书长、策划总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同时兼任欧利盛AI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意志银行集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级经理,IMI Fideuram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股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李相启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研究员,国籍:中国。历任陕西省委办公厅秘书、省委政策研究室财贸处处长、副主任,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书记、副主任、党组书记、主任,陕西省证券监管委员会主席,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书记、主任、济南稽查局局长,山东证监局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产品委员会主任。

    宋泓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作访问学者,并在陕西省社科院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善端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民商事法律讲师,李陈郑律师行中国事务顾问,杜威路博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中国事务理事,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总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孙枫先生,监事会主席,国际金融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市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市轻工业局副局长,武汉友谊复印机制造公司副经理,深圳市财政局企财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深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Andrea Vismara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工作,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黄俞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年11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券公司工作,1998年12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下转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