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观点·专栏
  • 12:调查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地产
  • A7:研究·市场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2012年8月22日   按日期查找
    A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17版:信息披露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358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2012年 8月 27日起至2012年9 月 20 日止25 天内,场内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分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国信证券公司等;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上限。

    8、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11、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1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1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并正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2年 8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7、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8、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20、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鹏华资源分级”,基金代码:160620;场内简称“中证资源”)、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A份额(简称“资源A”,基金代码:150100)、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B份额(简称“资源B”,基金代码:150101)。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资源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2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资源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资源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资源分级;基金代码:160620;场内简称:中证资源)。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深交所挂牌价格

    人民币1.00元

    6、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7、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债券(包含货币市场工具)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同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上述投资范围,或将新出现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8、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鹏华资源份额”)、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A份额(以下简称“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B份额(以下简称“鹏华资源B份额”)。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资源份额,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9、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10、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1、场外销售机构

    (1)代销机构与代销地点

    1)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在全国37家分行的20,000多个营业网点办理对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或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

    具体各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天一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中金公司、广发华福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信泰证券、金元证券、江南证券、西部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财通证券等(排序不分先后)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13、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为2012年8 月 27 日至2012年 9 月 20 日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且随投资者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元)认购费率
    M<100万1.00%
    100万≤M<500万0.50%
    M≥500万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鹏华资源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鹏华资源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2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经确认的鹏华资源份额=(99,009.90+20.00)/1.00=99,029.90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鹏华资源份额99,029.90份。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场外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50,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经确认的鹏华资源A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经确认的鹏华资源B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5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1,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50%=5,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5,000=1,005,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0/1.00=500份;

    经确认的鹏华资源A份额=(1,000,000+500)×0.5=500,250份;

    经确认的鹏华资源B份额=(1,000,000+500)×0.5=500,250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需要缴纳认购金额1,005,0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鹏华资源A份额500,250份、鹏华资源B份额500,250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内认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三、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通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拥有多个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分别做出的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投资者在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时,不能有效设置分红方式;只有在购买基金时,或已持有基金份额后才能在基金各销售网点有效选择或修改基金的分红方式,且必须作为一笔单独业务提出申请。对于一个基金账户中的不同基金,可分别设置分红方式。单只基金每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该次分红前投资者对其不同交易账号最近一次选择或更改的分红方式为准。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个人客户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个人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申请预录入)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② 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③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④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到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认购手续: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② 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③ 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布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业务申请书》。

    4、注意事项:

    (1)未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开立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先开立该账户,一名个人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在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4)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5)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6)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7)已经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认/申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本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8)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发售具体事宜以当地中国工商银行业务规则为准。

    (9)若有其他要求,以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则或说明为准。

    机构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机构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办妥中国工商银行机构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由经办人到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由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③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④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

    ⑤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投资者单位公章)。

    中国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者可于T+2日起到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机构投资者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认购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① 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② 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预留印鉴)。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布后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4、注意事项:

    (1)未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先开立此账户,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用于认购的银行账户内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4)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5)机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6)已经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认/申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本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

    (7)投资者在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的手续和要求请以所在银行网点业务规则为准

    (四)其他银行及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其他代销银行及证券公司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银行和证券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下转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