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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2-045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2年8月21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下午15:00至2012年8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于纪德法董事长出差在外,现场会议主持人经由董事共同推举,现场会议主持人由袁忠民董事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9,975,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68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139,971,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68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公告》分别于2012年7月31日和2012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9,975,3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975,3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975,3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谊新(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975,3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功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拟设立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975,3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已分别于2012年7月31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晓敏、邵彬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