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海外
  • 6:金融货币
  • 7:证券·期货
  • 8:路演回放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观点·专栏
  • 12:圆桌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融资
  • A7:研究·市场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A129:信息披露
  • A130:信息披露
  • A131:信息披露
  • A132:信息披露
  • A133:信息披露
  • A134:信息披露
  • A135:信息披露
  • A136:信息披露
  • A137:信息披露
  • A138:信息披露
  • A139:信息披露
  • A140:信息披露
  • A141:信息披露
  • A142:信息披露
  • A143:信息披露
  • A144:信息披露
  • A145:信息披露
  • A146:信息披露
  • A147:信息披露
  • A148:信息披露
  • A149:信息披露
  • A150:信息披露
  • A151:信息披露
  • A152:信息披露
  • A153:信息披露
  • A154:信息披露
  • A155:信息披露
  • A156:信息披露
  • T1:汽车周刊
  • T2:汽车周刊
  • T3:汽车周刊
  • T4:汽车周刊
  • T5:钱沿周刊
  • T6:钱沿周刊
  • T7:钱沿周刊
  • T8:钱沿周刊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获得证监会
    审核通过的公告
  •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的公告
  •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  
    2012年8月23日   按日期查找
    A15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153版:信息披露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获得证监会
    审核通过的公告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的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2-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0  证券简称:综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15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发行的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8月31日支付自2011年8月31日至2012年8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综艺债

      3、交易代码:122088

      4、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5年期品种,存续期为2011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

      6、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年利率确定为7.5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1年8月31日至2012年8月30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 2012年8月30日。

      3、本次兑息日: 2012年8月31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环节:由各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4、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网点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综艺数码城

      法定代表人:昝圣达

      联系人:顾政巍 邢雨梅

      联系电话:0513-86639999 86639987

      邮政编码:226376

      2、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9楼906室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王浩、廖晴飞

      联系电话:021-68419900

      邮政编码: 200120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