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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次庭审到二次庭审
    陈发树谋“败”中求胜
    2012-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夏子航 ○编辑 邱江

      

      陈发树3年前以22亿元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手上买云南白药12.32%股权的交易仍然有着很多谜团。

      其中,有云南红塔对云南白药优质股权的蹊跷甩卖,有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闪电般的“一拍即合”,有转让价的“踩红线”,还有中烟总公司延迟3年的否决。

      从昨日的庭审辩论焦点来看,陈发树方面当初中止民事诉讼庭审、中途转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三场败局,更像是一场无奈的“迂回战术”,以此争取如今民事诉讼的胜利。

      

      诡异的交易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云南白药国有股约6581万股(占总股本的12.32%)转让给陈发树,每股转让价格约为33.54元,总价款为22.08亿元左右。

      此后,云南白药股价扶摇直上,至9月底已接近50元,在短短一年后的2010年10月更是创下历史高点——74.69元。理论上,这笔交易对当时的陈发树来说,22亿元仅一年时间即获得52亿元的浮盈。

      这笔6581万股的股权在经过2010年7月的10股转增3股后,增加至约8555.8万股。

      但是,到2012年1月17日,中烟总公司在对云南白药股权转让正式做出的批复意见中,却提出“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陈发树梦碎。

      令人纳闷的是,一开始云南红塔为何急于在当时以9折的“红线”转让价卖云南白药股权予陈发树。

      据云南红塔当时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述,该次股权转让目的是根据国家烟草局暨中烟总公司“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方针,以及对烟草行业提出的回归主业的业务调整方向和政策要求,逐渐从多元化经营的格局中逐步收缩,压缩辅业,回归烟草主业,从而提高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要求。

      不过,中烟总公司2009年发文要求剥离的是“不是很在行、不是很优良、不和主业密切相关的企业”。

      云南白药年报显示,2007至200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3亿元、4.7亿元和6亿元,此后的2010、2011年净利润更是高达9.3亿元和12亿元。

      而且,在云南中烟以云南红塔为平台的多元化投资中,其医药版图里除了盈利最好的云南白药拟退出外,在多个生物医药公司里的布局并未有所减少。

      另一方面,云南中烟当时的非烟产业实际上未退反进。

      云南红塔由云南中烟旗下的红塔集团100%控股,主营投资、开发,“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负责红塔集团多元化投资管理工作”。按红塔集团董事会早先构想,到2010年红塔集团对非烟产业的投资将达到300亿元左右,跟烟草主业的总资本相等;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亿,相当于主业的60%;利税收入70亿,相当于主业的30%,本部的利税将达到21.5亿。

      国联证券金少华曾表示,云南白药属于“中药保密配方”,想接盘者非常多,2009年云南红塔决定转让给陈发树,可能有一些大家不了解的因素存在。

      除了转让动机和对象外,这又是一笔“划算”得有些异常的买卖。 

      2009年协议收购云南白药股权之后,唐骏曾在公开场合解释:“购买云南白药股份纯属一个意外,当时我们(指他和陈发树)正在昆明打高尔夫球避暑,看到云南白药的公告后,两人一研究,觉得没问题,马上就参与了竞标。没想到,这是一个划算的买卖。”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指出: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根据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得,加权均价约为37.26元/股,9折价约为33.53元/股。这意味着云南红塔和陈发树最终敲定的交易价格33.54元刚好踩在了最低价格的“红线”上。而就在云南红塔和陈发树敲定33.54元/股转让价格的当日,云南白药收盘价已经摸高到44.02元/股。

      

      迂回战术求胜

      这笔诡异的交易,一拖拖到了3年之后。

      之前一直是陈发树对云南红塔的口头催促。2011年4月27日,在多次口头催促无效果之后,陈发树向云南红塔发出《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催促函》,要求云南红塔自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协议项下股份,办理过户登记至其名下。

      在随后的5月10日,云南红塔出具《回函》称:“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必须获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后方能实施,我公司积极向上级主管机构进行了相关报批工作,现并未收到任何书面批复意见。”

      由此,陈发树于2011年12月8日向云南省高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云南红塔。

      今年4月16日,该案第一次庭审在云南省高院开庭。对这次庭审,陈发树当时并不被看好。

      原因是,根据陈发树和云南红塔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第九章第二十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条款,双方约定“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条款确实对我起诉打官司不太有利,这个问题在我们起诉前已充分考虑到。”陈发树方面在第一次开庭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也就是在该次庭审中,陈发树代理律师李庆表示,直到3月15日云南省高院组织交换证据时,才知道云南中烟早在2009年12月2日已向中烟总公司上报了请求批复该股权转让的书面请示,而中烟总公司直到2012年1月17日才做出批复。

      陈发树方面不得不提请中止庭审,否则,他将只能原款收回22亿元股权转让款。

      4月16日,陈发树授权其代理律师,向中烟总公司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据申请行政复议。针对这一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于4月19日以回函形式给予答复称,“经查,你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4月27日,其律师再向烟草专卖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澄清国家烟草专卖局2012年4月19日对陈发树先生行政复议申请回复函的律师函》,希望国家烟草专卖局能够进一步解释回函的内容,说明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批复为什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但无果。

      今年5月份,陈发树将国家烟草专卖局诉至北京一中院。6月份,北京一中院拒绝受理这一案件,认为这并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据参与研讨的法律人士表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只有一个法定条件,即不是行政行为,没有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陈发树方面认为,有效合同签署后,股东而非有权国资机关并没有权利终止转让。

      如今来看,中止庭审并中途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打行政诉讼,这对陈发树方面而言更多具有“战术”意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失败后,据陈发树代理律师表示,这反而有助于搞清楚中烟总公司的“否决意见”不是有权国资机关审批意见,而是属于股东、出资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