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董事、副行长辞任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董事、副行长辞任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工作变动,朱小黄先生已向本行董事会提出辞呈,辞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的职务,自2012年8月22日起生效。
朱先生对于在建行的工作经历倍感荣幸,对本行董事、监事、管理层和员工的支持表示诚挚感谢。朱先生已确认与本行董事会无不同意见,亦无其他事项需要通知本行股东。朱先生承诺将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严守本行的商业秘密,继续关注本行的改革和发展。
本行董事会对于朱小黄先生在任职期间为本行做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并深表谢意。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24日
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2-01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会议于2012年8月24日在北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名,实际亲自出席董事13名。董事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2年半年度报告、半年度业绩公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本行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在卢森堡设立经营性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批准本行于卢森堡设立分行,并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申设卢森堡分行的具体事宜。
2.批准本行于卢森堡设立子银行,并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申设卢森堡子银行的具体事宜。
四、关于调整2012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在2012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执行过程中,为应对市场竞争,加大网点建设实施力度,提高整体竞争能力,解决年度中新增事项,满足外部监管需要,本行部分具有实施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难以在原预算总量内安排。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批准按10%的比例调增2012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调增额度为人民币33亿元,主要用于增加网点建设、增加自助设备及出纳机具购置等。
五、关于注销新建发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 根据本行对在港非核心子公司梳理结果,批准本行对新建发有限公司(简称“新建发”)及其下属子公司(建新代理人有限公司和建银国际(开曼)公司)进行清理注销。
2.授权张建国行长签署注销新建发及其下属子公司所需的相关文件。
六、关于成立内控合规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修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意见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于2012年6月7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意见稿》”),并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对《修订意见稿》作进一步修订。根据近日有关监管机构对《修订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董事会对《修订意见稿》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细情况见附件一。
本行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及本次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章程的修订,将待中国银监会核准后生效。
八、关于修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暂行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本行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24日
附件一:
董事会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对《修订意见稿》的修改
序号 | 章程现行条文 | 《修订意见稿》拟修订条文 | 董事会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对《修订意见稿》的修改 |
1 |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银行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银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银行统一管理。 |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银行可在国内外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等。 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银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银行统一管理。银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保留现行条文,不予修改。 |
2 | 第十二条 银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 第十二条 银行可以依法向境内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企业承担责任。银行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保留现行条文,不予修改。 |
3 |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最高人数限额时,依次以得票较高者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最高人数确定获选董事。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最高人数限额时,依次以得票较高者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最高人数确定获选董事。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 保留现行条文,不予修改。 |
4 | 发生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填补缺额。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 发生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尽快依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召开会议委任董事填补缺额,或依据本章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填补缺额。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 仅修改本条第二款。 保留本条第四款现行条文,不予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