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税制改革大局通盘考虑
⊙黄栀梓
近期关于房产税的消息反反复复,先是有报道称湘鄂将继沪渝之后试点房产税,后是湘鄂两省地税局否认。嗣后,来自新华社的消息又称:湖北湖南有望征房产税,细则或与现有方案不同,继而又出现四川省地税局发表声明为其开征房产税的消息辟谣。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全面开征房产税需要法律支撑,扩征房产税必须修订由国务院颁布、自1986年10月起施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或者通过全国人大颁布一部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的新《房产税法》才能全面实施,而扩征房产税绕开税收法定原则,已于2011年初在沪渝试点。笔者认为,扩征房产税试点的目的,应是为修法或立法作必要的探索并提供蓝本。因此,如果是由于沪渝两市的试点对修法或立法的探索存在局限性,而要将试点范围扩大到省会城市才更有利于修法或立法的话,再在一两个省会城市扩大试点还是有必要的,但没有必要在更多省会城市试点。问题的关键在于:试点的方案和细则的制订要尽可能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全面推广的价值,为在试点的基础上修法或立法提供蓝本。因而,将试点方案和征收细则拿出来晒一晒,让公众议一议也无妨,有关部门又何必那么小心翼翼、闪烁其辞呢?
在笔者看来,房产税扩征试点乃至于将来的修法或立法,对于税收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尤其是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减缓社会矛盾,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因而必须将其纳入税制改革的大局中予以通盘考虑,而不能局限于将其作为“住房消费奢侈税”,而应全面发挥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抑制房产投机投资性需求等多种功能。
因此,很有必要将房产税试点的主要功能定位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上,这样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抑制两极分化,减缓社会矛盾,促进稳定和谐,或能赢得广泛的民意支持;而组织财政收入应是其次的功能,即在整合房地产领域里过多过滥税费的基础上,再在房产保有环节对超面积多套房征收累进式房产税,这样既能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为其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又能避免重复征税,减轻占绝大多数的购买首套自住房者的税费负担,防止房产税产生“逆向调节”,并且进一步强化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主功能。
只要前述两个功能实现了,必会派生出抑制房产投机投资性需求的功能,多数囤房炒房者也就会因税负成本过高而退出市场。
(作者系国家公务员、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