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刘维
上交所此番开展机构投资者创新服务工作,是响应证监会郭树清主席“在推进产品和业务创新过程中,鼓励机构投资者先行先试”的号召。同时,基于这一思路和设想产生的举措,将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加灵活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鼓励和增加机构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投资比重,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等长期资金入市,优化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外部环境。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欧、日等发达市场尽管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但其资本市场的波动幅度反倒小于新兴市场国家,近期道琼斯指数更是直逼历史最高点,其成功经验之一就是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因此,我国证券市场需要机构投资者。今年6月,中国证监会曾分别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修订草案、《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管理层大力发展公募基金、QFII等机构投资者的用意。
此次上交所机构投资者创新服务工作平台的建立,应该说是机构投资者服务工作在制度层面的一次突破。基于这一背景,制定规范、完备的相关机构投资者创新服务指引和相关的行业规范是上交所机构投资者创新服务平台是否能够成功的关键,是做好机构投资者创新服务工作的保障。
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早在1940年,美国就颁布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这两项法规极大促进了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从内容上看,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严格限制机构投资者各种投机活动,详细规范了投资基金的组成及管理的要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基金的宗旨、作用以及运作规范,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当时,美国基金总资产仅4.48亿美元,远远小于现在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而现在其基金规模超过10万亿美元。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明确可执行的规范,才促进了美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因此,要切实做好为机构投资者创新服务的工作,就要本着为市场服务的目的,了解机构投资者的需求,针对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范。诚然,按照我国立法程序,针对规范和服务机构投资者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需要一个过程和时间,因此,建立相关行业规范等制度性规定是本次机构投资者创新服务平台成功与否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