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停牌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2-35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停牌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因拟筹划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2年8月6日开市起停牌至今,目前该事项相关进展情况如下:
本公司此前接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莞证券”)管理层通知,该司管理层就东莞证券增资扩股事项征询股东意见。为避免股票价格波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自2012年8月6日开始停牌至今。目前东莞证券各股东仍在就东莞证券增资扩股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如各股东能达成一致意见,东莞证券将制订具体的增资扩股方案并报东莞市政府审批。
该事项仍在继续筹划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锦龙股份,股票代码:000712)自2012年8月30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待相关事项明确并公告后复牌。停牌期间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2-37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股份”、 “发行人”或“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作为本次锦龙股份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唯一认购对象——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相关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承诺
新世纪公司承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二)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在作为锦龙股份控股股东期间,新世纪公司与锦龙股份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将遵循五分开原则,保持相互独立,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新世纪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已分别向锦龙股份出具了《关于保证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三)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新世纪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新世纪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已分别向锦龙股份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四)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不会导致新世纪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新世纪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已分别向锦龙股份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三、保荐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已对锦龙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书》及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承诺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锦龙股份《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书》及摘要,确认《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书》及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书》及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书》及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锦龙股份《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书》及摘要,确认《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书》及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书》及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书》及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锦龙股份《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书》及摘要,确认《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书》及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书》及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书》及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