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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2-04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公司股份783,849,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公司股份783,459,901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公司股份389,239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怀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中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登封支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24,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83,465,301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9510%;反对364,249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465%;弃权19,59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025%。

      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中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为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浦东发展银行郑东新区支行申请的最高额5,5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83,465,301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9510%;反对364,249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465%;弃权19,59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025%。

      3、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中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郑州分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1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83,465,301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9510%;反对364,249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465%;弃权19,59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025%。

      4、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中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5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83,644,379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9739%;反对185,171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236%;弃权19,59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025%。

      5、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郑东新区支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2,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83,791,55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9927 %;反对38,00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048%;弃权19,59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025%。

      6、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3,000万元人民币信托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83,612,472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9698%;反对217,078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277%;弃权19,59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025%。

      7、关于公司以部分生产设备为抵押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丰产路支行申请4.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783,612,472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9698%;反对217,078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277%;弃权19,59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025%。

      8、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783,712,269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9825 %;反对3,40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004%;弃权133,471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170%。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83,659,779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9759%;反对38,00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048%;弃权151,361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193%。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身份验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2—04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到期还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正常进展的前提下,公司分别于2012年2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2年2月29日召开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6.5亿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27.51%)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上述资金已在2012年8月28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