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股所得税更应尽早取消
⊙熊锦秋
目前市场要求减免红利税的呼声很高。据称,上市公司协会近日已向监管机构和税收主管部门上报了《关于推动完善上市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建议》,相关政策的调整正在论证。笔者认为,不仅红利税要减免,投资者从上市公司所分得的红股,更应免除所得税。
先分析一下上市公司税后利润的去向。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然后再提取任意公积金,在此基础上再分红,税后利润没有分完的转入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者合称盈余公积金,另外,公司资本公积金的主要来源是股票溢价发行收入。
再看目前对于红股的税收政策。1994年国税总局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派发红股应以所派发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显然公司用当期盈利或历年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投资者需为此要缴纳所得税。不过,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的税收政策却不一样。按1997年底《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则按个人所得税征税。也就是说,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被视同为分红。
之所以现在大家呼吁减免现金红利税,是因为大家都看明白了,投资者得到的现金红利是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分配,上市公司已就这部分收入缴纳过公司所得税了,取消红利税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同样道理,以当期盈利或未分利润送红股回报投资者,或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这其中的“当期盈利” “未分利润”、“盈余公积金”也无不是公司税后利润所形成,企业也早已就这些项目缴纳过所得税了,对投资者所得红股征收所得税,何尝不是重复征税?
无论是直接以当期盈利、未分配利润对股东派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抑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民手上的股票是增加了,可到手的现金财富并没有任何增加;红股发与不发、股本是否转增,股民所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或者对上市公司的剩余财产索取权,都不会有任何变化。以当期盈利、未分配利润对股东派送红股,以及以盈余公积金派送红股,投资者到手财富没有增加,对此征收所得税,从法理上也站不住脚。
对红股是否是应税所得,美国最高法院曾经提出,上市公司派发红股,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从公司中拿走任何财产,没有增加股东利益,不应被认为是收入,进而认定红股并非应税所得。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立法,将股东是否实现了收入作为判断是否征税的标准,这才是比较合理的。
这么多年来,沪深股市投资者之所以对红股税收问题不大重视,是因为按《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派发红股的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有时投资者感觉不到红股所得税的存在,并非没有缴纳,而是在不知不觉中被扣缴了。可以肯定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投资者所分到的红股越多,其所缴纳的所得税越多,其在上市公司的实际利益却在减少。
目前沪深股市红股所得税为红股票面的10%,尽管比例不大,但长年累月,积少成多。其实,细究起来,投资者获送红股与所获的转增股本一样,其现金收入并没有因此有任何增加,为此缴纳红股所得税,于情于理都很难说得通,理应尽快废除。但愿上市公司协会上报的《关于推动完善上市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建议》已经考虑到了红股所得税的不公平问题,如果还没有,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赶紧把这个问题补充考虑进去。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